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寧士股份有限公司、劉坤隆、楊素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 告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隆 被 告 楊素端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88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鄭永玉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