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張於正、江獻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被 告 江獻滄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