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許月馨、戰諭威、尚安雅
- 法定代理人李志村
- 原告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坤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原 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 被 告 林坤漢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尚安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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