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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40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廖學錯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告
廖秀雲

      廖逸湄

      林秀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203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一)被告廖秀雲、廖逸湄、林秀絨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於聯合報B版。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原告廖學錯為被告廖秀雲、廖逸湄、林秀絨三人之父親。於民國101年2月1日18時50分許,廖逸湄、林秀絨、廖秀雲、林耀敏四人分別至原告次子廖耀煌所經營之永全富企業社(即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當時,原告廖學錯與次子廖耀煌正在吃晚餐(因原告有外出工作,而工作結束就回來到次子廖耀煌家中一塊吃晚飯之緣故,關此原告之生活作息,子女均知之甚稔)。然101年2月1日當天晚上廖逸湄、林秀絨、廖秀雲、林耀敏四人帶著其等已故母親林素貞的遺照,到次子廖耀煌工廠公眾出入之辦公室興師問罪,一見面林秀絨隨即以臺語朝廖學錯辱罵謂:「死老頭你死去那裡,你的死某在找你!」(說此話時並用手比著廖學錯的頭,一直比),然後林耀敏很大聲的罵:「二嫂妳快下來看妳畜牲老公做的好事。」廖逸湄則手插著腰一直罵廖學錯:「死老頭,你故意躲我們喔,你是找死喔。」此時廖學錯正在低頭吃便當,正想站起來解釋,廖秀雲突然出手推打廖學錯的胸脯說:「豬八戒!你久不知道我鞋子穿幾號喔。」(暗示即將以腳踹原告),次子廖耀煌數次欲起身與她們姐妹爭辯,卻被林耀敏與廖逸湄壓制按住身體,廖學錯遭子女如此不孝言行剌激,眼眶泛紅感慨萬分。至此,廖耀煌無法忍受此景,遂生氣的大聲斥喝:「你們這些人太不孝,怎麼可以這樣對待老爸,我這裡可是有監視器喔!你們趕快離開我的辦公室,這裡可是營業場所不要再鬧了。」但是廖秀雲等人依然置之不理,繼續叫罵廖學錯,其中廖逸湄更是大聲的對廖學錯喊道:「你是我家招贅的奴才有甚麼資格管我們家遺產的事,這塊工廠的地是林耀敏的,這是你丈人講的喔。」廖學錯回答說:「當時妳媽媽嫌耀煌在外面租工廠租金太貴,跟我商量說要叫自己的兒子回來身邊,所以才叫他回來自己的地搭建廠房,這樣又不用租金比較划算,沒有我哪有你們來出世,你們怎麼對我這樣……」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之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廖秀雲、廖逸湄、林秀絨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秀雲、廖逸湄被訴恐嚇,及被告林秀絨被訴公然侮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均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嘉裕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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