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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59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秋月

原告
李有騰
被告
李銘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467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竊盜原告所有土地上之土壤,並毀損原告所有土地上之田埂、電線桿及油桐樹,造成原告之損害,爰請求被告賠償1,500,000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明定。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101年度易字第2467號竊盜等案件刑事部分,已於101年10月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1年10月31日宣判。茲原告於同年月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月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9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