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37號原 告 許映梅即賢德企業社 許翠玲即天源企業社 被 告 張英傑 張瑛慧 陳智豪 陳志遇 江冠達 吳坤男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案號: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張英傑等6 人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許映梅、許翠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