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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3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劉柏駿施懷閔張文俊

原告
許映梅即賢德企業社
原告
許翠玲即天源企業社
被告
張英傑

      張瑛慧

      陳智豪

      陳志遇

      江冠達

      吳坤男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案號: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張英傑等6 人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許映梅、許翠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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