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
- 原告
- 何秀綿
- 被告
- 謝雨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3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3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