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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6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偉豪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關於「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記載,應補充為「仍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令股
                                     102年度偵字第6223號
    被      告  梁偉豪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街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偉豪因急需現款償債,明知其無資力還款,亦無購買自用
    小客車之真意,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5月
    23日向賴博志,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9481-P3號自用小客車1
    輛,並書立中古汽車(委賣)合約書,購車現金總價款新臺
    幣(下同)66萬元;嗣賴博志將上開債權讓與裕融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該公司再與梁偉豪約定分期總
    價金為82萬4472元,共分36期,每期價款為2萬2902元,而
    使裕融公司陷於錯誤,因此撥付上揭購車價款予賴博志,詎
    梁偉豪取得該自用小客車後,僅付1期分期款,並於101年7
    月或8月間,即將該車轉賣變現,得款約12萬元。
二、案經裕融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偉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林振暉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中古汽車(委賣)
    合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還款明
    細、催收歷史資料各1份及照片4張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梁偉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檢察官      李翠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南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