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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3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3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金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金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審酌:「被告黃金龍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猶不知悔改,再行施用毒品不輟,不僅戕害自身健康,更辜負國家將之視為病人,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之苦心,並考量其對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小康之經濟狀況、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37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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