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3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3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金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金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審酌:「被告黃金龍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猶不知悔改,再行施用毒品不輟,不僅戕害自身健康,更辜負國家將之視為病人,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之苦心,並考量其對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小康之經濟狀況、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