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20號、103年度執緝字第46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金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本件受刑人黃金龍為附表編號1至2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有修正,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後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102年1月25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與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之複數犯罪併合處罰(依刑法第41條第8項反面解釋,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若有一罪屬不得易科罰金,即不符合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且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修正後規定顯較有利於行為人。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之罪所宣告之刑,係得易科罰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宣告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參照上開說明,本件應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後刑法規定,核先敘明。
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金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1為有期徒刑11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其中附表編號3至4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3至4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3至4之有期徒刑7月與附表編號1至2之有期徒刑共1年3月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金龍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1.11.16~17 │101.12.4 │102.4.6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777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087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046號 │├─┬──────┼───────────┼───────────┼────────────┤│最│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980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1374號 │102年度訴字第1400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2.5.31 │102.7.4 │102.7.30 │├─┼──────┼───────────┼───────────┼────────────┤│確│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980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1374號 │102年度訴字第1400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5.31 │102.7.29 │102.8.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得易服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註 │102年度執字第7847號 │102年度執字第8394號( │102年度執字第9873號(編 ││ │ │執行中) │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 │ │ │月) │└────────┴───────────┴───────────┴────────────┘┌────────┬───────────┬───────────┬────────────┐│編號 │ 4 │ 以下空白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月 │ │ │├────────┼───────────┼───────────┼────────────┤│犯罪日期 │102.4.10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046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事│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400號 │ │ ││實├──────┼───────────┼───────────┼────────────┤│審│判決日期 │102.7.30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判│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400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2.8.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 ││、易服社會勞動 │勞動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備註 │102年度執字第9873號( │ │ ││ │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7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