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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21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簡源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2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世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21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峰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2 行關於「家家樂五金大賣場」之記載,應更正載為「佳佳樂五金大賣場」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情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資料)、其領有中度智障之身心障礙手冊,有該手冊影本附於警卷可參、被告竊取之財物價值共新臺幣1049元,且已由被害人領回,業據證人楊哲豪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於警卷可稽,暨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已具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源希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02年度偵字第22102號
    被      告  陳世峰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9月23日下午
    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家家樂五金大賣場
    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羅蜜歐牌、型號TPC-02號
    行動電源1個及索萊奧牌行動電話專用耳機1組(價值新臺幣
    899元及150元)。得手後,將之放入背包內,僅至櫃臺結帳
    所購買之肥皂而欲離去之際。適為店員楊哲豪發現攔下並報
    警處理,當場起出上開竊得之羅蜜歐牌、型號TPC-02號行動
    電源1個及索萊奧牌行動電話專用耳機1組,始悉上情。
二、案經佳聯盛企業有限公司委請楊哲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世峰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楊哲豪之指訴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現場照片在卷
    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檢察官  李  翠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炳  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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