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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8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葳吳昀儒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84號

原告
陳呈維
法定代理人
陳坤岳
被告
鍾寶琴
被告
集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水

上列被告鍾寶琴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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