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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美玲鍾貴堯林德鑫

原告
彭維俊
原告
林玲真
被告
謝政元
被告
新旭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枝勇
被告
帝寶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英

上列原告彭維俊、林玲真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47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美玲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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