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逸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101年度中簡字第251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2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逸倫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逸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515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且於102年1月3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01年12月5日故意犯偽造公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2年4月2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102年6月5日確定在案。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29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515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102年1月3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01年12月5日故意犯偽造公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2年4月2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102年6月5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犯竊盜罪經判處緩刑宣告前,故意犯偽造公文書等罪,並在前開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而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