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4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4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明彥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林明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明彥於民國103年12月8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上訴期間內之103年12月17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