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9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俊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0六三、五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俊傑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蔡俊傑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二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