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聖賢
- 選任辯護人
- 劉思顯律師
張究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51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易字第362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聖賢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