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4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秀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5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易字第2724號),判決如下:
主文
廖秀李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除「被告廖秀李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認罪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