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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4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4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秀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5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易字第2724號),判決如下:

主文

廖秀李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除「被告廖秀李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認罪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4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