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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5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欣成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欣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欣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本件受刑人定應執行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予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餘地,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查受刑人所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以102 年度易字第301 、134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受刑人吳欣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1年6月11日 │101年11月15日 ││ (民國)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機關│ │署 │署 ││ 及 ├───┼──────────┼──────────┤│案號│案號 │101 年度偵緝字第1768│102年度偵字第4949號 ││ │ │號 │ │├──┼───┼──────────┼──────────┤│最後│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301號 │102年度易字第1341號 ││ ├───┼──────────┼──────────┤│ │判決 │102年3月6日 │102年7月22日 ││ │日期 │ │ │├──┼───┼──────────┼──────────┤│確定│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301號 │102年度易字第1341號 ││ ├───┼──────────┼──────────┤│ │確定 │102年4月1日 │102年8月19日 ││ │日期 │ │ │├──┴───┼──────────┴──────────┤│ 備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5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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