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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6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8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佳琤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年度執聲字第3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佳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徐佳琤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先後經本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徐佳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 │用第2級毒品) │用第2級毒品) │用第2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經非常 ││ │ │ │上訴改判後之刑度) │├────────┼──────────┼──────────┼──────────┤│犯 罪 日 期│100年6月15日 │101年3月26日 │101年5月16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64號 │字第3040號 │字第3040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豐簡字第45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133號│102年度易緝字第133號││ │ │ │ │ ││事實審├────┼──────────┼──────────┼──────────┤│ │判 決 │102年1月17日 │102年5月31日 │102年5月31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豐簡字第45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133號│102年度台非字第395號││ │ │ │ │ ││判 決├────┼──────────┼──────────┼──────────┤│ │判 決│102年2月18日 │102年6月17日 │102年11月7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社勞 │得聲請易科、社勞 │得聲請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緝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 │字第527號(已發監執 │第7712號(編號2號之 │字第3836號(編號3、4││ │行) │罪曾經與非常上訴改判│、5號之罪於非常上訴 ││ │ │前之編號3、4、5號之 │改判前,曾經與編號2 ││ │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號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 │ │年8月,已接續執行) │刑1年8月,前以102年 ││ │ │ │執準字第7712號指揮書││ │ │ │接續執行) ││ │ │ │ │└────────┴──────────┴──────────┴──────────┘┌────────┬──────────┬──────────┬──────────┐│編 號│ 4 │ 5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 ││ │用第2級毒品) │用第2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經非常 │有期徒刑5月(經非常 │ ││ │上訴改判後之刑度) │上訴改判後之刑度) │ │├────────┼──────────┼──────────┼──────────┤│犯 罪 日 期│101年5月30日 │101年7月17日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3040號 │字第3040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133 │102年度易緝字第133 │ ││ │ │號 │號 │ ││事實審├────┼──────────┼──────────┼──────────┤│ │判 決 │102年5月31日 │102年5月31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台非字第395 │102年度台非字第395 │ ││ │ │號 │號 │ ││判 決├────┼──────────┼──────────┼──────────┤│ │判 決│102年11月7日 │102年11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社勞 │得聲請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 ││ │字第3836號(編號3、4│字第3836號(編號3、4│ ││ │、5號之罪於非常上訴 │、5號之罪於非常上訴 │ ││ │改判前,曾經與編號2 │改判前,曾經與編號2 │ ││ │號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號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8月,前以102年 │刑1年8月,前以102年 │ ││ │執準字第7712號指揮書│執準字第7712號指揮書│ ││ │接續執行) │接續執行) │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6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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