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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1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1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榮光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年度執字第13336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92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王榮光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榮光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有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1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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