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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92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家核

具 保 人 張伊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10255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伊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伊靈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復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張家核(更名前為劉友煊)詐欺案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989號等案件,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51、552號判決確定),經法院指定保證金4萬元,由具保人張伊靈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據各1份在卷可按。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陳報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被告,亦無所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張伊靈所繳納4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9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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