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家核
具 保 人 張伊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10255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伊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伊靈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復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張家核(更名前為劉友煊)詐欺案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989號等案件,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51、552號判決確定),經法院指定保證金4萬元,由具保人張伊靈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據各1份在卷可按。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陳報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被告,亦無所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張伊靈所繳納4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