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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08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丁智慧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訴緝字第1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凱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18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莊凱棠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犯罪事實要旨:莊凱棠係禾笠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禾笠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詎鄭慶祥、莊凱棠均明知禾笠公司並無實際營運,亦無實際進貨與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集合犯意聯絡,於民國98年12月間,在不詳地點,由鄭慶祥或莊凱棠委託不知情稅務代理人陳宜謙請領禾笠公司之統一發票後,填製會計憑證而虛偽開立如附表1所示禾笠公司統一發票之不實交易憑證50紙予如附表1所示之營業人,銷售額合計6335萬3558元,資為該等營業人之進貨憑證,如附表1所示營業人並據以申報營業稅,而幫助如附表1所示營業人分別逃漏如附表1所示之營業稅。並以如附表2所示之營業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56紙,銷售額合計6503萬4276元,充當禾笠公司之進項憑證,並由鄭慶祥交付予不知情稅務代理人陳宜謙持以申報,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1,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1:禾笠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 │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開立不實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新臺幣)│├───┼─────┼──────┼──┼─────┼─────┼──┼─────┼─────┤│ 1 │陣宏實業有│98年12月 │31 │00000000 │0000000 │31 │00000000 │0000000 ││ │限公司 │ │ │ │ │ │ │ │├───┼─────┼──────┼──┼─────┼─────┼──┼─────┼─────┤│ 2 │殷祥實業有│98年12月 │13 │00000000 │852993 │13 │00000000 │852993 ││ │限公司 │ │ │ │ │ │ │ │├───┼─────┼──────┼──┼─────┼─────┼──┼─────┼─────┤│ 3 │鑫億泉實業│98年12月 │3 │0000000 │359603 │3 │0000000 │359603 ││ │有限公司 │ │ │ │ │ │ │ │├───┼─────┼──────┼──┼─────┼─────┼──┼─────┼─────┤│ 4 │以利沙室內│98年12月 │3 │444800 │22240 │3 │444800 │22240 ││ │裝修設計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計 │50 │00000000 │0000000 │50 │00000000 │0000000 │└────────────────┴──┴─────┴─────┴──┴─────┴─────┘附表2:禾笠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 │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 │(新臺幣)│(新臺幣)│├───┼─────┼──────┼──┼─────┼─────┤│ 1 │鎮金機械有│98年10月 │50 │00000000 │0000000 ││ │限公司 │ │ │ │ │├───┼─────┼──────┼──┼─────┼─────┤│ 2 │鑫富強實業│98年8月 │2 │122700 │6135 ││ │有限公司 │ │ │ │ │├───┼─────┼──────┼──┼─────┼─────┤│ 3 │健祿企業有│98年8月 │3 │62000 │31000 ││ │限公司 │ │ │ │ │├───┼─────┼──────┼──┼─────┼─────┤│ 4 │金穩泰企業│98年8月 │1 │53700 │2685 ││ │社 │ │ │ │ │├───┴─────┴──────┼──┼─────┼─────┤│ 合計 │56 │00000000 │0000000 │└────────────────┴──┴─────┴─────┘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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