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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蔡家瑜蔡家瑜

  • 被告
    劉彩倩劉怡均柯咨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訴字第12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彩倩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黃楓茹律師 吳瑞堯律師 被   告 劉怡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律師 被   告 柯咨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14835號、102年度偵字第8709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曾右喬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劉彩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沒收。如犯罪事實要旨(六)所示之「出廠證明」文件上偽造之「巨陽有限公司」、「林志遠」印文各壹枚,及「PRODUCTION CONTROL」文件上偽造之「 Simon」署押壹枚均沒收。 劉怡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月內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如犯罪事實要旨(六)所示之「出廠證明」文件上偽造之「巨陽有限公司」、「林志遠」印文各壹枚,及「PRODUCTION CONTROL」文件上偽造之「Simon」署押壹枚均 沒收。 柯咨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月內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如犯罪事實要旨(六)所示之「PRODUCTION CONTROL」文件上偽造之「Simon」署押壹枚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劉彩倩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瑩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瑩喬公司)」與「高山青戶外精品器材社(下稱高山青器材社)」負責人,營業項目為販售登山設備、戶外用品、運動器具、消防設備等,並經常以高山青器材社與瑩喬公司之名義參與全國各消防機關財物採購標案;劉怡均係瑩喬公司、高山青器材社之會計,且為劉彩倩胞妹;柯咨恭則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興道有限公司(下稱興道公司)員工,負責自創之K2牌8字環、鉤環商品之推 銷與銷售。 (二)緣歐洲聯盟為確保消費者安全,設有「CE」標誌,象徵該產品符合歐洲聯盟健康、安全、環保等規定,必須通過歐洲標準委員會(即歐洲聯盟體系負責設計與維持設備標準之機構)授權之「CE實驗室」檢驗標準,取得「CE」標誌後,產品始得於其市場上自由流通,而歐洲標準委員會亦針對各種不同產品發布相關指令與「EN」標準規範。從而,通過歐洲標準委員會授權的CE實驗室所檢驗之製造商及其產品,始得將「EN標準」、「CE標章」標示於產品之上。其中,歐洲標準委員會針對D型環、O型環等鉤環類(Connectors)設備界定為個人防護具(PPE: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s) ,其規範之認證標準為「EN362」,是凡通過CE實驗室認證 之鉤環類產品,於其本體即會刻有「EN362」暨「CE」字樣 (CE後方數字為實驗室識別碼,依不同實驗室認證而有更動);而8字環雖常與D型環、O型環等鉤環設備合併使用,但 仍非屬鉤環,歐洲標準委員會並無針對8字環之驗證標準, 故目前市面上凡8字環本體如印有「EN362」、「CE」等字樣,均屬虛假不實。 (三)於民國96年4月間,臺中縣消防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消 防局)辦理「96年度民間緊急救援隊複訓訓練器材」採購案(採購案號:96023號,下稱標案一),劉彩倩、劉怡均、 柯咨恭均明知於8字環上刻印「EN362」、「CE0299」等字樣,係表徵該8字環獲有前開歐洲標準委員會授權實驗室之認 證,應以文書論,惟8字環實際上並無前開認證機制,竟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行使偽造準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劉彩倩向柯咨恭訂購刻印有「EN362」、「CE0299」等字樣之K2牌8字環,柯咨恭即委由不知情之碩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毅公司)製造K2牌8字環,並於8字環本體上刻印「EN362」、 「CE0299」等字樣;同時,劉彩倩復與劉怡均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劉怡均依劉彩倩指示,在型錄上虛偽載稱「符合CE、EN安全標準認證並標示於本體」等語,佯稱瑩喬公司所出貨之K2牌8字環係符合「EN362」標準及取得「CE0299」認證,而製作屬業務上文書之內容不實之K2牌8字環型錄。嗣於96年4月20日,劉彩倩便持前開型錄以瑩喬公司名義投標而行使之,並使臺中縣消防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瑩喬公司據以投標之文件合於規定,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由瑩喬公司得標,並足生損害於臺中縣消防局對於採購案審核之正確性。後於96年5月2日,劉彩倩並將前開刻印偽造之準文書之K2牌8字環199個出貨予臺中縣消防局而為行使,使臺中縣消防局驗收人員陷於錯誤而驗收通過,交付含8字環價金之採購款新臺幣(下同)22萬8055 元予瑩喬公司,並足生損害於臺中縣消防局驗收及審核採購款核撥與否之正確性。 (四)復於97年2月間,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辦理「97年第6期救助訓個人裝備器材」採購案(採購案號:0000000000號,下稱標案二),劉彩倩、劉怡均、柯咨恭均明知於8字環上刻印「 EN362」、「CE0299」等字樣,係表徵該8字環獲有前開歐洲標準委員會授權實驗室之認證,應以文書論,惟8字環實際 上並無前開認證機制,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行使偽造準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劉彩倩向柯咨恭訂購刻印有「EN362」、「 CE0299」等字樣之K2牌8字環,柯咨恭即委由不知情之碩毅 公司製造K2牌8字環,並於8字環本體上刻印「EN362」、「 CE0299」等字樣;同時,劉彩倩復與劉怡均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劉怡均依劉彩倩之指示,在型錄上虛偽載稱「應符合CE、EN標準,附檢驗證明文件或標示於本體上」等語,佯稱高山青器材社所出貨之K2牌8字環係 符合「EN362」標準及取得「CE0299」認證,而製作屬業務 上文書之內容不實之K2牌8字環型錄。嗣於97年2月26日,劉彩倩便持前開型錄以高山青器材社名義投標而行使之,並使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高山青器材社據以投標之文件合於規定,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由高山青器材社得標,並足生損害於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對於採購案審核之正確性。後於97年4月8日,劉彩倩並將前開刻印偽造之準文書之K2牌8字環37個出貨予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而為 行使,惟因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另要求劉彩倩出示8字環相關 進口證明文件,劉彩倩無法提出而驗收不合格,遂向不知情之正水道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正水道公司)負責人陳彥旭購買K2牌鯊魚頭8字環之進口報關文件,佯作高山青器材社所 出貨之8字環進口報關文件。後於97年5月2日,劉彩倩即持 購得之進口報關文件申請複驗,使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驗收人員於97年5月15日辦理再次驗收時,陷於錯誤而驗收通過, 交付含8字環價金之採購款20萬9750元予高山青器材社,並 足生損害於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驗收及審核採購款核撥與否之正確性。 (五)另於97年9月間,彰化縣消防局辦理「97年度救助裝備器材 乙批」採購案(採購案號:97-D012號,下稱標案三),劉 彩倩、劉怡均、柯咨恭均明知於8字環上刻印「EN362」、「CE0299」等字樣,係表徵該8字環獲有前開歐洲標準委員會 授權實驗室之認證,應以文書論,惟8字環實際上並無前開 認證機制,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行使偽造準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劉彩倩向柯咨恭訂購刻印有「EN362」、「CE0299」等 字樣之K2牌8字環,柯咨恭即委由不知情之碩毅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碩毅公司)製造K2牌8字環,並於8字環本體上刻印「EN362」、「CE0299」等字樣;同時,劉彩倩復與劉 怡均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劉怡均依劉彩倩之指示,在型錄上虛偽載稱「本體符合CE、EN檢測認證,並標示於本體上」等語,佯稱高山青器材社所出貨之K2牌8字環係符合「EN362」標準及取得「CE0299」認證,而製作屬業務上文書之內容不實之K2牌8字環型錄。嗣於97年11 月20日,劉彩倩便持前開型錄以高山青器材社名義投標而行使之,並使彰化縣消防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高山青器材社據以投標之文件合於規定,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由高山青器材社得標,並足生損害於彰化縣消防局對於採購案審核之正確性。後於98年1月22日,劉彩倩並將前開刻 印偽造之準文書之K2牌8字環31個出貨予彰化縣消防局而為 行使,使彰化縣消防局驗收人員陷於錯誤而驗收通過,交付含8字環價金之採購款42萬2500元予高山青器材社,並足生 損害於彰化縣消防局驗收及審核採購款核撥與否之正確性。(六)又於99年6月間,消防署訓練中心辦理「陸域救助裝備器材-第一組(個人救生裝備)」採購案(採購案號:J0000-000 號,下稱標案四),劉彩倩、劉怡均、柯咨恭均明知於8字 環、鯊魚頭8字環上刻印「EN362」、「CE0299」、「CE」等字樣,係表徵該8字環、鯊魚頭8字環獲有前開歐洲標準委員會授權實驗室之認證,應以文書論,惟8字環、鯊魚頭8字環實際上並無前開認證機制,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行使偽造準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劉彩倩向柯咨恭訂購刻印有「EN362」 、「CE0299」等字樣之K2牌8字環,柯咨恭即委由不知情之 碩毅公司製造K2牌8字環,並於8字環本體上刻印「EN362」 、「CE0299」等字樣;同時,劉彩倩復與劉怡均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劉怡均依劉彩倩之指示,在型錄規格書上虛偽載稱「認證CE0299、EN362」等語,佯 稱瑩喬公司所出貨之K2牌8字環係符合「EN362」標準及取得「CE0299」認證,而製作屬業務上文書之內容不實之K2牌8 字環型錄。嗣於99年10月15日,劉彩倩便持前開型錄以瑩喬公司名義投標,而為行使,並使消防署訓練中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高山青器材社據以投標之文件合於規定,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於99年10月26日由瑩喬公司得標,並足生損害於消防署訓練中心對於採購案審核之正確性。後因劉彩倩申請就鯊魚頭8字環部分變更契約,而向巨陽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巨陽公司)購買該公司所生產之鯊魚頭8字 環,並與劉怡均承前行使偽造準文書之犯意聯絡,要求不知情之巨陽公司業務經理林志遠在該批鯊魚頭8字環本體上刻 印「CE」字樣,劉彩倩、劉怡均復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巨陽公司之名義,在瑩喬公司前開門市,由劉怡均製作巨陽公司之鯊魚頭8字環產品型錄、出廠證明,並 於上開文件分別虛偽繕打「通過CE檢驗標準認證」、「通過EN、CE檢驗標準認證」等字樣,並以於電腦上擷取先前往來文書上「巨陽有限公司」及「林志遠」之印文再複製於出廠證明之方式,偽造屬私文書之巨陽公司型錄、出廠證明,佯稱瑩喬公司所出貨由巨陽公司生產之鯊魚頭8字環係符合「 EN362」標準及取得「CE0299」認證,再由劉彩倩持前開私 文書向消防署訓練中心行使而聲請變更契約獲准。另於100 年2月8日,劉彩倩將前開刻印「EN362」、「CE0299」等字 樣之K2牌8字環300個出貨予消防署訓練中心而為行使(鯊魚頭8字環部分因申請契約變更而暫未提出),惟因消防署訓 練中心另要求劉彩倩出示8字環相關進口證明文件,劉彩倩 無法提出而驗收不合格,劉彩倩遂與劉怡均、柯咨恭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2月8日至同年3月8日間 某時許,在瑩喬公司由劉怡均自行以「K2 SPORTS」之名義, 虛偽繕打屬私文書之「PRODUCTION CONTROL」英文文件1份 ,再交由柯咨恭隨意簽署「Simon」之英文署名,並委由不 知情之翻譯社人員翻譯出中文譯本,佯作瑩喬公司所出貨之8字環已取得「K2 SPORTS」牌之生產證明文件。嗣於10年3 月8日,劉彩倩即提出巨陽公司生產之前開鯊魚頭8字環300 個、偽造之8字環「PRODUCTION CONTROL」英文文件、中文 譯本等資料予消防署訓練中心辦理再次驗收,使消防署訓練中心驗收人員陷於錯誤,而就鯊魚頭8字環部分驗收通過, 交付含鯊魚頭8字環價金之採購款522萬4080元予瑩喬公司(8字環部分因未能提出國外原廠證明,未通過驗收,並遭全 數退貨,而未能詐欺得逞,故總價金636萬6960元-8字環價金15萬元-逾期違約金29萬2880元-履約保證金70萬元= 522萬4080元),並足生損害於巨陽公司、「K2 SPORTS」牌廠商,及消防署訓練中心驗收、審核採購款核撥與否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劉彩倩、劉怡均於標案四巨陽公司型錄、出廠證明上偽造巨陽公司、林志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而被告劉彩倩、劉怡均、柯咨恭偽造標案一至四之K2牌8字環上準文書、標案四「PRODUCTION CONTROL」 文件後,及被告劉彩倩、劉怡均於業務上製作標案一至四不實之8字環型錄、偽造標案四巨陽公司生產之鯊魚頭8字環上準文書、巨陽公司型錄、出廠證明後,進而行使,渠等偽造私(準)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劉彩倩、劉怡均製作標案一至四不實之8字環型錄後行使,係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容有誤會,惟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原起訴法條,本院無庸再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併此敘明。(二)被告劉彩倩、劉怡均、柯咨恭利用不知情之碩毅公司偽造標案一至四之8字環上準文書,及被告劉彩倩、劉怡均利用不 知情之巨陽公司偽造標案四之鯊魚頭8字環上準文書,均為 間接正犯。 (三)被告劉彩倩、劉怡均、柯咨恭就標案一至三之行使偽造準文書、詐欺取財、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等犯行,及標案四之行使偽造準文書(K2牌8字環部分)、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行使偽造私文書(「PRODUCTION CONTROL」文件部分)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等犯行間;及被告劉彩倩、劉怡均就標案一至四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標案四之行使偽造準文書(巨陽公司鯊魚頭8字環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 巨陽公司型錄、出廠證明部分)等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再按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實施數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彼此實施行為完全、大部分或局部同一,得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犯,被告劉彩倩、劉怡均、柯咨恭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準文書、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行,均係從事施以詐術之詐欺犯行之一部份,是以被告3人就各標案所犯 各罪間,應具有犯罪時間上之重疊關係,而可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個相異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分別應從較重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五)又所謂「接續犯」依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2898號、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屬接續犯之範疇,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87號判決參照)。查:被告3人前開犯行均係為得標各機關之不 同標案所為,且時間有時間隔數月,甚至數年之久,非於密接之時、空所犯,依前揭修正後刑法廢除連續犯及最高法院就「接續犯」認定之意旨,尚難認被告3人所為,屬於接續 犯之包括一罪範疇,被告3人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起訴意旨容有誤會,惟業經檢察官於當庭予以更正,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十九庭 書記官 曾右喬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事實 │罪刑 │ │號│ │ │ ├─┼───────────┼─────────────────┤ │1 │如犯罪事實要旨(三)所示│劉彩倩、劉怡均、柯咨恭共同以詐術使│ │ │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各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2 │如犯罪事實要旨(四)所示│劉彩倩、劉怡均、柯咨恭共同以詐術使│ │ │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各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3 │如犯罪事實要旨(五)所示│劉彩倩、劉怡均、柯咨恭共同以詐術使│ │ │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各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4 │如犯罪事實要旨(六)所示│劉彩倩、劉怡均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 │ │不正確結果,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出廠證明」文件上偽造之「巨陽有限│ │ │ │公司」、「林志遠」印文各壹枚,及「│ │ │ │PRODUCTION CONTROL」文件上偽造之「│ │ │ │Simon」署押壹枚均沒收。 │ │ │ │ │ │ │ │柯咨恭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 │ │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PRODUCTION│ │ │ │CONTROL」文件上偽造之「Simon」署押│ │ │ │壹枚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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