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正杰
- 選任辯護人
- 徐湘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02 年」之記載,及附表一編號2 、3 、4 、5 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方式欄及附表二編號1 、2 、3 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方式欄內關於「102 年」之記載,均更正為「101 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02 年」之記載,及附表一編號2 、3 、4 、5 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方式欄及附表二編號1 、2 、3 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方式欄內關於「102 年」之記載,均顯係誤載,應更正為「101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