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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2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景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輔佐人
楊秀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年籍欄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年籍欄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有誤植,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2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