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嘉鈞
- 選任辯護人
- 凃國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㈦內關於「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之記載,應更正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就上開科刑事項有贅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