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誣告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蔡美華
- 被告黃欽造、黃勝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590號102年度訴字第3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欽造 選任辯護人 陳惠玲律師 被 告 黃勝杰 劉郁霖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玲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367號、100年度偵字第13168、23827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6286號),被告等於本院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欽造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含主刑、從刑),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附表五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勝杰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含主刑、從刑),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如附表五㈡所示之物沒收。 劉郁霖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含主刑、從刑),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緩刑叁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如附表五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欽造原係永昱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昱公司)總經理,為永昱公司實際經營者,後於民國98年4月接任永昱 公司董事長,黃勝杰(原名黃莒評)係黃欽造之子,原任永昱公司品質負責人,於黃欽造擔任永昱公司董事長後,任永昱公司總經理,劉郁霖係黃勝杰前妻(雙方於98年11月離婚),原任永昱公司會計,於黃欽造擔任永昱公司董事長後,任永昱公司財務經理。黃欽造、黃勝杰、劉郁霖3人均係受 永昱公司委任,為永昱公司處理事務之人。黃仲民係黃欽造之子,係境外公司TREASURE SIGNAL公司負責人,張語超、 劉明豪係劉郁霖姊夫及弟弟,分別係境外公司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LIUCO INDUSTRIAL公司負責人。其等因永昱公司於97年間因訂單流失、遭逢金融海潚,資金需求孔急,為下列犯行: ㈠、黃欽造、劉郁霖、黃仲民、張語超、劉明豪(黃仲民、張語超、劉明豪3人由本院另為協商判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及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接續自97年2月4日起至97年11月21日止,或由劉郁霖請黃仲民重複提供訂單資料,或由劉郁霖提供虛偽不實之訂單確認書交張語超、劉明豪簽名確認,再由劉郁霖持訂單資料向兆豐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購料貸款共17筆【詳如附表一所示,該17筆貸均款係基於永昱公司與兆豐銀行所簽訂之綜合授信契約予以動用,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2億1千萬元等值其他貨幣,期間自96年4月18日起至 97年4月17日止,後又續約自97年4月18日起至98年4月17日 止,參本院卷二第10至13頁】,致兆豐銀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接續撥付17筆合計美金118萬6345元(依當時匯 率約1:32,折合新臺幣約3796萬3040元,0000000*32=00000000)至TREASURESIGNAL公司、NEWHOUSEINDUSTRIAL公司及 LIUCOINDUSTRIAL公司,黃仲民、張語超、劉明豪輾轉匯回 永昱公司名下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永豐銀行員林分行帳戶,得手後,供永昱公司週轉之用,足以生損害於兆豐銀行授信業務之管理正確性(嗣後該17筆貸款均已清償)。 ㈡、因永昱公司財務狀況持續惡化,黃欽造、劉郁霖另共同基於偽造文書、變造財務報表之犯意聯絡,由劉郁霖依黃欽造之指示,於97年6月間某日,利用永昱公司電腦,以將營收拉 高、讓營業額沒有下降之方式,變更永昱公司96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同時將負責簽證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不利於永昱公司之保留意見刪除,而變造會計師查核報告(下稱查核報告)。嗣並由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不詳成年人於97年7月間某日,同時列印劉郁 霖上開變更之財務報表2份、查核報告2份,並在查核報告上各偽簽「張明哲」署名1枚(合計2枚)、盜用印文1枚,同 時交付予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商業銀行(下稱臺中商銀)西台中分行而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張明哲。 ㈢、永昱公司其他股東於98年4月間決定退出永昱公司,黃欽造 、黃勝杰原承諾以每股5元之價格收購所有股份(後只支付 第一期款後即未履行,故未完成收購),加上永昱公司營運持續急需現金,為籌措資金,黃欽造、黃勝杰、劉郁霖又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未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竟違背其等任務,擅自於98年9月28日,經由黃欽造同意,推由黃 勝杰、劉郁霖出面與建展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世軒簽訂「永昱公司殘值標售、拆除分類工程」合約書1份,承諾以400萬元之價格出售永昱公司化學反應槽設備、整硫設備、鐵塔等設備予陳世軒,陳世軒隨即以700萬元之價格轉售予下包 廠商黃錫逢,致生損害於永昱公司。 ㈣、黃欽造、黃勝杰、劉郁霖另共同基於背信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永昱公司於98年10月9日未召開董事會議,亦未 經股東會決議,竟違背其等任務,擅自應債權人黃冠鈞之要求,經黃欽造同意後,即推由劉郁霖製作內容載有「報告事項:本公司為清償黃冠鈞借款,擬出售本公司名下之機械設備一案,提請公決」、「經熱烈討論後,出席董事一致同意以1610萬元之價格出售予黃冠鈞先生,授權本公司董事長黃欽造全權處理」等不實事項之永昱公司董事會議紀錄1份, 並在該董事會議紀錄上偽簽「黃沂源」署名1枚及盜蓋「黃 沂源」(該印章原本即留在公司供業務使用)印文1枚,黃 欽造並授權劉郁霖代為簽署「黃欽造」署名1枚,黃欽造、 黃勝杰亦親自蓋用其等本人印文各1枚,而偽造其等業務上 作成之董事會議紀錄,偽造完成後,復於98年10月21日由黃欽造提供其本人國民身分證、委託書、機械買賣契約書,連同上開董事會議紀錄,由永昱公司會計鄭旭峰陪同黃冠鈞,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000○0號1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 屬民間公證人郭俊麟事務所辦理公證而為行使,將價值約1 億3008萬4000元之機械設備,以1610萬元之低價出售予黃冠鈞,致生損害於永昱公司。 ㈤、黃欽造、黃勝杰、劉郁霖共同為上開與黃冠鈞之公證行為後,嗣因永昱公司股東洪和國、何三吉、劉進要等人查悉上情,揚言欲對黃欽造提告,黃欽造為撇清其責任,竟意圖使劉郁霖受刑事處分,於98年12月10日以永昱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對劉郁霖提出告訴,誣指劉郁霖為賤賣公司設備,在黃欽造不知情下,偽造前揭永昱公司董事會議紀錄(此部分不構成誣告,詳見後述叁二之說明)、偽造黃欽造之簽名,及盜用黃欽造之印章,涉嫌偽造署押罪嫌云云。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6367號不起訴處 分確定。 三、案經永昱公司股東洪和國、何三吉、劉進要告發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同署檢察官自動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定有明文。是以公訴人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追加起訴書追加被告黃欽造另涉誣告之犯行,因認屬被告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據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二、本案被黃欽造、黃勝杰、劉郁霖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黃欽造、黃勝杰、劉郁霖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第 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欽造、黃勝杰、劉郁霖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黃仲民、張語超、劉明豪供述之情節、告訴人劉燕萍律師之指訴、證人蘇長民、張明哲、黃冠鈞、黃沂源、陳阿斌、陳世軒、陳裕昌、陳詩文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彰化縣調查站卷第133、134、135至137、168至171、174、175、187、188頁;99年度偵字第16367號偵卷一第100至102、127至130頁;99年度偵字第16367號偵卷二第24至28、74至76頁;100年偵字第8702號偵卷第30頁),並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資料、98年12月10日刑事告訴狀、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永昱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程序執行報告、97年度兆豐LC借款進料之進口入庫查核(含兆豐銀行97段之放款歷史資料及其入帳情形、97年兆豐LC借款屬進料之清單、海關歷年報單之支付方式查核單、97年進口報單屬兆豐LC借款之清單、97年兆風LC借款屬進料者之進口報單核對表、97年兆豐LC借款屬進料者核無海關進口報單之明細表)、偽造之98年10月9日永昱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 記錄、永昱公司股東出資名冊、永昱公司96年度財物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簽名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偽造之永昱公司96年度財物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偽造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簽名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郭俊麟製作之公證書、機械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進口報單、捷愷實業有限公司廠商基本資料、TREASURESIGNAL CO之銷售確認書、和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廠商 基本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和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證明NEW HOUSE INDUSTRIAL CO與和順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有關之證明資料、「LIUCO INDUSTRIAL CO」中文名稱: 「鈞秉豐實業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經濟部商業司「鈞秉豐實業有限公司」資料查詢、「鈞秉豐實業有限公司」廠商基本資料、100年3月2日臺中商業銀行中西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98年9月28日永昱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與建 展營造有限公司簽訂「永昱精密化學殘值標售、拆除分類工程」合約書、陳世軒開立給永昱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張臺中商業銀行支票、兆豐銀行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花旗(臺灣)銀行匯款明細、存摺往來明細、華僑銀行匯款明細、兆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TREASURE SIGNAL 公司銷售確認書、財務報表附註、會計師工會會員印鑑證明書、98年3月5日茂詰會計師事務所茂文字第00000000號函、98年3月24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徵(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連展營業有限公司與黃錫逢簽訂「永昱精密 化學殘值標售、拆除分類工程」合約書、綜合授信契約書等附卷可稽(見98年度他字卷第6255號卷第一35頁;彰化縣調查站卷第740、114至123、162、163、183至186頁;本院卷 二第10至13頁),足認被告3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 堪採信。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己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公司法第185 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固以「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而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意旨參見)。被告3 人明知其等欲處分永昱公司資產設備,須經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卻自行擅將永昱公司前揭設備以低價出售予他人或簽訂機械買賣契約書並為公證,顯已致生損害於永昱公司甚明。 三、又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刑法第1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刑法之誣告罪以行為人有誣告之意思,並以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目的,而向有偵查犯罪權之一切公務員為虛偽事實申告,於虛偽之申告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為成立。其誣告之方式為告訴、告發、自訴或報告、陳情,均所不問。又申告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申告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妄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非因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28號、22年上字第826號 、30年上字第3608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黃欽造明知其有同意被告劉郁霖代為簽名,並自行蓋印於上開董事會議紀錄上,此部分乃被告黃欽造所親身經歷之事實,核無誤會之可能,其明知有此事實卻故意具狀指訴被告劉郁霖偽簽其署名、盜用印章云云,此部分,顯屬子虛,且顯有使被告劉郁霖受刑事處分之意圖,亦甚明確。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之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欽造所為,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被告黃勝杰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劉郁霖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㈡、起訴書就被告黃欽造誣告犯行部分,雖漏未記載被告黃欽造有誣指劉郁霖偽簽其署名乙情,然此部分參諸被告黃欽造所提之刑事告訴狀記載甚明,復據證人劉郁霖證述係經黃欽造同意而代為簽名甚明,且本院於102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中亦將此部分列為爭點(見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90號卷第19頁反面),是就此部分事證明確,且與檢察官起訴誣告犯行有單純一罪關係,亦無礙於被告黃欽造之攻擊防禦權利,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被告等偽造署名、盜用印文係偽造、變造私文書或業務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變造私文書或業務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或業務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黃欽造、劉郁霖與黃仲民、張語超、劉明豪間,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黃欽造、劉郁霖與不詳成年人間,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黃欽造、黃勝杰、劉郁霖間,就犯罪事實欄一㈢、㈣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基於同一綜合授信契約取得貸款之單一犯罪決意,持續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且在過程中,以行使偽造私文書,遂行取得貸款之目的,是以被告等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間,係一行為侵害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等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係同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等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係同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背信罪。被告黃欽造於 本件誣告案件裁判確定前,已自白犯罪,爰依刑法第172條 規定對其本件之誣告罪予以減輕其刑。又被告黃欽造就所犯上開5罪;被告黃勝杰就所犯上開2罪;被告劉郁霖就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3人均無不良前科,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復考量被告等分別擔任永昱公司之董事長、經理等職,企業經營本有風險及難處,營運不善未能盡歸責於被告3人,然永昱公司為一法人組織,茍公司經營上 有困難,仍應尋求全體股東之同意而行事,其等竟未能依法執行公司所委任務,擅自以前揭不實手法貸款、偽造文書、或出售設備等,及被告黃欽造竟企圖卸責而誣告劉郁霖,考量其等犯罪動機、目的均可議,且該等危害性對金融秩序、張明哲或永昱公司(背信部分:永昱公司為直接被害人,永昱公司其餘股東既未完成股權收購,仍係間接被害人)均非輕,且迄今尚未與永昱公司其餘股東達成和解,賠償損害,自不宜輕縱,惟審之其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上開向銀行所為之貸款嗣均已清償,未擴大損害,又其等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復審酌被告3人在本案各自參與 分工之程度、業務負責範圍、社會歷練之不同,其等先前為永昱公司所為之付出(被告黃欽造、劉郁霖依卷內資料曾借貸金錢予公司),被告黃欽造身為公司董事長,為主要負責人,且為本案主導指示者,被告黃勝杰、劉郁霖為黃欽造之子媳,在人倫上或有不得不聽從黃欽造指示而行事之為難,又被告黃欽造為台中商職初中部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黃勝杰中州技術學院機械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劉郁霖中國工商企管科畢業(參彰化縣調查站筆錄之記載),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負債上千萬(見本院卷二第 104頁);被告黃欽造就所犯誣告罪部分亦已獲得劉郁霖之 原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欽造所犯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被告黃勝杰所犯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罪;被告劉郁霖所犯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黃勝杰、劉郁霖未曾有不良前科,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等因智慮不周,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均已坦承犯行,足認已有悔意,且其等係因黃欽造之指示而行事,尚有人倫上之特別因素,檢察官亦建請從輕量刑,並同意給予緩刑宣告(參起訴書及本院卷一第239頁筆錄之記載 ),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認被告黃勝杰、劉郁霖2人經此偵 審及論罪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又為使其等2人記 取教訓,促使其等日後能確實遵守法令規範,爰命其等應於緩刑期間內分別各支付公庫新臺幣40萬元及45萬元。末查,上開會計師查核報告上偽造之「張明哲」署名共2枚、董事 會議紀錄上偽造之「黃沂源」署名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在該犯行主文項下分別予以 宣告沒收。 ㈤、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修正 ,並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 令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業已涉及刑罰權內容之變更,且考其修正意旨,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使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是經比較之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為適用。查被告黃欽造所犯上述誣告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其所宣告之刑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所犯各罪均經本院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以上之刑度(詳見附表二所示)均屬不得易科 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2項之規定,非經受刑人請求,不得將誣告罪與其餘各罪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25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至被告黃欽造雖於98年12月11日提告訴狀時,同時指訴被告劉郁霖涉犯毀損電腦檔案資料、偽造本票、偽造機械借款證明書、疑似業務侵占、背信等犯行,然此部分業據本院103 年4月11日審理時,經公訴檢察官確認該等部分因起訴檢察 官認為誣告證據不足,確定不在起訴範圍內甚明(見本院卷二第88頁),復參以劉郁霖亦供述電腦檔案是因硬碟壞掉而毀損乙節(見99年度偵字第16367號偵卷一第28頁),足認 被告黃欽造前揭指訴尚非完全虛構,且被告黃欽造僅係指訴劉郁霖疑似毀損電腦檔案云云,並未肯定是劉郁霖所為,應僅係請求究明事實,尚難遽認其主觀上定有誣告犯意;而上開205萬元本票,是借款後於證人廖學涼索討時,由黃勝杰 、劉郁霖交付予廖學涼,當時被告黃欽造並未在場,事後經證人廖學涼向被告黃欽造解釋,被告黃欽造始答應匯款等情,業據證人廖學涼證述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16367號偵卷 一第127頁),是被告黃欽造既係事後始知情,或因而誤會 劉郁霖有偽造之情,尚屬可能;又依目前卷內證據資料,上開機械借款證明書書寫前,究有無先告知被告黃欽造,尚屬未明,或因而使被告黃欽造誤以為劉郁霖有偽造之情;又被告黃欽造指訴劉郁霖生活奢侈、帳戶內有大筆資金出入,懷疑是否有業務侵占、背信等行為,僅是其主觀之懷疑(被告黃欽造告訴狀載明疑似),且前揭指訴尚非完全出虛構,依目前現有卷證資料,本院尚難遽認上開告訴內容,亦符合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併此敘明。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就前揭犯罪事實欄一㈡:被告黃欽造、劉郁霖共同變造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而為行使,致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商銀西台中分行誤信財務報告表內容,而維持永昱公司貸款額度,因而認被告黃欽造、劉郁霖除涉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6、210條之罪外, 尚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經查: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 照)。依法治國家之刑事訴訟原則,檢察官除提起公訴外,尚須維持公訴,負有說服責任,其舉證責任之目的,係在充分證明被告確有如公訴所指之犯罪事實,是其舉證責任應存在於刑事訴訟程序之全程,且於舉證不足以使法院產生有罪之確信時,為終局的舉證責任未盡,亦即於公訴程序,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之蒐集、提出、及說服之責任,在於檢察官,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至明。至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關於法院調查證據之規定,乃指法院應於訴訟當事人舉證之範圍內,依職權或聲請,循刑事訴訟法第164條以下關於證據調查之程序及方法而為調查,以將檢 察官及其他當事人之舉證轉換為法院之證據認知,究明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非謂法院得逾越公正第三者地位,代檢察官蒐集證據,否則不啻破壞訴訟三方關係,衍生由法院證明被告犯罪,或檢察官與法院協同證明被告犯罪等嚴重悖反法治國家原則之結果,影響人民對於法院中立客觀之信賴(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就此部分,參諸證人即兆豐銀行外匯科科長陳裕昌於100年9月29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永昱公司借款時,是否要提出該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年度續約時才會要求借款人提出,不會每一筆借款都要求提出,另外一種情形是借款人有新的資金需求,我們也會請借款人提出最新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367號 偵卷二第74頁);證人即臺中商銀專員陳詩文於同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永昱公司借款時,是否要提出該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財政部規定超過3000萬元就要提出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我們銀行也是年度續約時,才會要求借款人提出,不會每一筆借款都要求提出,另外一種情形是借款人有新的資金需求,我們也會請借款人提出最新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問:劉郁霖提出偽造的96年度永昱公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你們銀行當時撥款多少錢給永昱公司?)我們在96年度撥款是看95年財務報告,這份96年財務報告是97年要續約的時候才會使用到,甚至有可能是98年才可能用到,我們銀行應該沒有再撥新的款項給永昱公司」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367號偵卷 二第75、76頁),均未證述渠等銀行有何因誤信上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而使永昱公司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情事,況該等資料既與當年度之撥款行為無關,而係供來年續約使用,則永昱公司提出該等資料時,渠等銀行當年度授信業務是否有因而陷於錯誤之情形,亦非無疑。且依目前卷內資料,檢察官並未具體指明永昱公司於97年7月間提出上開財務 報表、查核報告資料後,究係使該兩家銀行維持何筆貸款額度、獲得多少財產上不法利益?亦未舉證證明該等資料與兆豐銀行、臺中商銀於97年度對永昱公司貸款額度之審核有何必然關係,或舉證證明該兩家銀行確有何因誤信永昱公司之上開資料,而維持永昱公司貸款額度之相關性(參之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之記載可知,永昱公司係以提供訂單資料作為購料貸款之依據,似與上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無涉),況且,依目前銀行授信實務,授信人員除參考貸款公司所提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外,尚會要求提供往來契約、訂單、公司業務發展規劃、遠景、公司現有資產、廠房設備等資料,並考量歷年來貸款往來情形、彼此合作關係,且會對公司作實地查訪等,再為一綜合之分析研判,因此,於貸款企業獲利良好時,銀行固然會繼續給予貸款服務;於貸款企業經營困難時,銀行若評估該企業有脫困可能,有時仍會給予紓困貸款,幫助其度過難關,並非必然會降低其貸款額度或催收貸款,是以,上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是否確實足以使該等銀行因而陷於維持貸款額度之錯誤?尚非無疑,檢察官就此既未舉證證明其間必然性,在罪疑唯輕原則下,本院尚難遽認被告黃欽造、劉郁霖此一行為已符合詐欺得利之構成要件,自難逕認其等2人已涉犯此一罪責甚明。又就此部分,檢 察官既認與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㈡起訴成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見本院卷一第239頁),本院亦同此認定,故就此 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欽造意圖使劉郁霖受刑事處分,於98年12月10日以永昱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對劉郁霖提出告訴,誣指劉郁霖為賤賣公司設備,在黃欽造不知情下,偽造前揭永昱公司董事會議紀錄,涉嫌偽造文書罪嫌云云。就此部分亦認被告黃欽造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經查:被告劉郁霖確有偽造上開董事會議紀錄,業據被告劉郁霖自承在卷,核與共同被告黃欽造、黃勝杰供述相符,並有偽造之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是就此部分,被告黃欽造固未據實承認其本身亦係偽造董事會議紀錄即偽造文書之共犯,然被告劉郁霖就上開偽造行為,本即涉有偽造文書罪責,因此,被告黃欽造指訴劉郁霖涉有偽造文書罪嫌,並非完全虛構,尚難遽認此部分亦涉有誣告罪責。又就此部分,與前揭誣告成罪部分,為單純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 但書、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 第342條第1項、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219條、(修正後刑法)第50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購料貸款附表: ┌──┬────┬─────┬──────┬──────┬──────┬────┐ │項次│申請貸款│核准貸款 │核准貸款金 │貸款撥入之 │貸 款 流 向 │貸款清 │ │ │ 日 期 │ 日 期 │額(美金) │公司 │ │償情形 │ │ │(民國)│(民國) │ │ │ │ │ ├──┼────┼─────┼──────┼──────┼──────┼────┤ │ 1 │0000000 │0000000 │US$116,585 │TREASURE │FORWARD TECH│已清償 │ │ │ │ │ │SIGNAL公司 │公司【即永昱│ │ │ │ │ │ │ │公司之境外公│ │ │ │ │ │ │ │司(OBU公司 │ │ │ │ │ │ │ │)】 │ │ ├──┼────┼─────┼──────┼──────┼──────┼────┤ │ 2 │0000000 │0000000 │ US$58,285 │TREASURE │SUKEN FINE │已清償 │ │ │ │ │ │SIGNAL公司 │CHEMICAL │ │ │ │ │ │ │ │COMPANY(永 │ │ │ │ │ │ │ │昱公司英文名│ │ │ │ │ │ │ │) │ │ ├──┼────┼─────┼──────┼──────┼──────┼────┤ │ 3 │0000000 │0000000 │US$116,585 │TREASURE │永昱公司 │已清償 │ │ │ │ │ │SIGNAL公司 │ │ │ ├──┼────┼─────┼──────┼──────┼──────┼────┤ │ 4 │0000000 │0000000 │ US$58,285 │TREASURE │FORWARD TECH│已清償 │ │ │ │ │ │SIGNAL公司 │公司 │ │ ├──┼────┼─────┼──────┼──────┼──────┼────┤ │ 5 │0000000 │0000000 │ US$58,285 │TREASURE │FORWARD TECH│已清償 │ │ │ │ │ │SIGNAL公司 │公司 │ │ ├──┼────┼─────┼──────┼──────┼──────┼────┤ │ 6 │0000000 │0000000 │US$116,585 │TREASURE │FORWARD TECH│已清償 │ │ │ │ │ │SIGNAL公司 │公司 │ │ ├──┼────┼─────┼──────┼──────┼──────┼────┤ │ 7 │0000000 │0000000 │ US$64,985 │TREASURE │永昱公司 │已清償 │ │ │ │ │ │SIGNAL公司 │ │ │ ├──┼────┼─────┼──────┼──────┼──────┼────┤ │ 8 │0000000 │0000000 │ US$61,585 │NEW HOUSE │永昱公司 │已清償 │ │ │ │ │ │INDUSTRIAL │ │ │ │ │ │ │ │公司 │ │ │ ├──┼────┼─────┼──────┼──────┼──────┼────┤ │ 9 │0000000 │0000000 │ US$58,385 │NEW HOUSE │永昱公司 │已清償 │ │ │ │ │ │INDUSTRIAL │ │ │ │ │ │ │ │公司 │ │ │ ├──┼────┼─────┼──────┼──────┼──────┼────┤ │10│0000000 │0000000 │ US$58,385 │NEW HOUSE │永昱公司 │已清償 │ │ │ │ │ │INDUSTRIAL │ │ │ │ │ │ │ │公司 │ │ │ ├──┼────┼─────┼──────┼──────┼──────┼────┤ │11│0000000 │0000000 │ US$94,385 │NEW HOUSE │永昱公司 │已清償 │ │ │ │ │ │INDUSTRIAL │ │ │ │ │ │ │ │公司 │ │ │ ├──┼────┼─────┼──────┼──────┼──────┼────┤ │12│0000000 │0000000 │ US$52,485 │NEW HOUSE │永昱公司 │已清償 │ │ │ │ │ │INDUSTRIAL │ │ │ │ │ │ │ │公司 │ │ │ ├──┼────┼─────┼──────┼──────┼──────┼────┤ │13│0000000 │0000000 │ US$55,985 │LIUCO IND- │永昱公司 │已清償 │ │ │ │ │ │USTRIAL公 │ │ │ │ │ │ │ │司 │ │ │ ├──┼────┼─────┼──────┼──────┼──────┼────┤ │14│0000000 │0000000 │ US$49,485 │LIUCO IND- │永昱公司 │已清償 │ │ │ │ │ │USTRIAL公 │ │ │ │ │ │ │ │司 │ │ │ ├──┼────┼─────┼──────┼──────┼──────┼────┤ │15│0000000 │0000000 │ US$52,485 │LIUCO IND- │永昱公司 │已清償 │ │ │ │ │ │USTRIAL公 │ │ │ │ │ │ │ │司 │ │ │ ├──┼────┼─────┼──────┼──────┼──────┼────┤ │16│0000000 │0000000 │ US$33,585 │LIUCO IND- │永昱公司 │已清償 │ │ │ │ │ │USTRIAL公 │ │ │ │ │ │ │ │司 │ │ │ ├──┼────┼─────┼──────┼──────┼──────┼────┤ │17│0000000 │0000000 │ US$79,985 │LIUCO IND- │永昱公司 │已清償 │ │ │ │ │ │USTRIAL公 │ │ │ │ │ │ │ │司 │ │ │ ├──┴────┴─────┴──────┼──────┴──────┼────┤ │ 總計US$1,186,345 │ │ │ ├────────────────────┴─────────────┴────┤ │ 上列17筆購料貸款詐欺之相關證據: │ │ │ ├───────────────────────────────────────┤ │(一) 供述證據: │ ├─┬─────┬───────────────┬───────┬───────┤ │編│證據名稱 │ 證 據 資 料 │ 待 證 事 實 │ 頁碼 │ │號│ │ │ │ │ ├─┼─────┼───────────────┼───────┼───────┤ │1│被告劉郁霖│1.0000000警詢 │證明被告黃欽造│(彰化縣調查站│ │ │ │問: 你擔任永昱公司財務經理期間│為週轉永昱公司│卷 P75-79) │ │ │ │,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及織織架構為│之資金,指使被│ │ │ │ │何? │告劉郁霖或向被│ │ │ │ │答: 永昱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製造│告黃仲民取得重│ │ │ │ │、販賣防曬劑原料等,當時董長為│複之訂單資料,│ │ │ │ │黃欽造,總經理由黃勝杰(我的前 │或經被告張語超│ │ │ │ │夫)擔任,下有業務、製造研發及 │、劉明豪簽名確│ │ │ │ │財務等部門,我本人則擔任財務經│認之不實訂單,│ │ │ │ │理,下有2個會計人員與1個總務人│向兆豐銀行北臺│ │ │ │ │員。 │中分行申請購料│ │ │ │ │問: 你擔任永昱公司財務經理主要│貸款等事實。 │ │ │ │ │負責業務為何? │ │ │ │ │ │答:我擔任永昱公司財務經理時,│ │ │ │ │ │公司財務已極為吃緊,會計工作另│ │ │ │ │ │有會計人員處理,我主要負責向民│ │ │ │ │ │間及銀行籌措公司所需資金。 │ │ │ │ │ │問: 是否認識TREASURE SIGNAL公 │ │ │ │ │ │司負責人或人員? 該公司營業目、│ │ │ │ │ │營業地址? 永昱公司與該公司主要│ │ │ │ │ │往來項目為何? │ │ │ │ │ │答:TREASURE SIGNAL公司負責人是│ │ │ │ │ │黃欽造的次子黃仲民,公司係進出│ │ │ │ │ │口貿易公司,公司營業地址是臺中│ │ │ │ │ │市○○街000號2樓,永昱公司是透│ │ │ │ │ │過該公司司向國外購買原物料。 │ │ │ │ │ │問: 是否認識NEW HOUSE INDUSTRI│ │ │ │ │ │AL公司負責人或人員? 該公司營業│ │ │ │ │ │項目、營業地址? 永昱公司與該公│ │ │ │ │ │司主要往來項目為何? │ │ │ │ │ │答: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負 │ │ │ │ │ │責人是張語超,他是我的姊夫,該│ │ │ │ │ │公司係進出口貿易公司,公司營業│ │ │ │ │ │地址位於臺中市文心路上(詳細地 │ │ │ │ │ │址已忘),永昱公司是透過該公司 │ │ │ │ │ │向國外購買原物料。 │ │ │ │ │ │問: 是否認識LIUCO INDUSTRIAL公│ │ │ │ │ │司負責人或人員? 該公司營業項目│ │ │ │ │ │、營業地址?永昱公司與該公司主 │ │ │ │ │ │要往來項目為何? │ │ │ │ │ │答:LIUCO INDUSTRIAL公司負責人 │ │ │ │ │ │是劉明豪,他是我胞弟,公司係進│ │ │ │ │ │出口貿易公司,公司營業地址在臺│ │ │ │ │ │中市(詳細地址不清楚),永昱公司│ │ │ │ │ │透過該公司向國外購買原物料。 │ │ │ │ │ │問: (提示: 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 │ │ │ │ │ │所「永昱精密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7頁)│ │ │ │ │ │所示18筆永昱公司向兆豐銀行申請│ │ │ │ │ │之97年度銀行購料借款,既無進口│ │ │ │ │ │報單,於進貨簿亦無進貨記載,且│ │ │ │ │ │所核貸之款項均已匯入借款文件中│ │ │ │ │ │載明之廠商之帳號,該進貨是否真│ │ │ │ │ │實? 可否提供進貨資料供參? │ │ │ │ │ │答:前述18筆永昱公司向兆豐銀行 │ │ │ │ │ │申請之97年度銀行購料借資料其中│ │ │ │ │ │有部分沒有確實進貨,是透過銀行│ │ │ │ │ │紙上作業方式以本期借款償還前期│ │ │ │ │ │借款,本公司提出之申請借款資料│ │ │ │ │ │每一筆皆需總經理黃欽造核准用印│ │ │ │ │ │後向銀行提出申請,至於到底有哪│ │ │ │ │ │幾筆未確實進貨我現在無法記憶。│ │ │ ├─┼─────┼───────────────┼───────┼───────┤ │2│被告劉郁霖│2.0000000警詢: │證明被告黃欽造│(彰化縣調查站│ │ │ │問: TREASURE SIGNAL公司負責人 │為週轉永昱公司│卷 P71-74) │ │ │ │黃仲民陳述「劉郁霖曾向表示,她│之資金,指使被│ │ │ │ │要用我TREASURE SIGNAL公司的訂 │告劉郁霖或向被│ │ │ │ │單重複向不同的金融行庫申請訂單│告黃仲民取得重│ │ │ │ │款,以獲取更多資金作為永昱公司│複之訂單資料,│ │ │ │ │周轉之用,因此要求TREASURESIG-│或經被告張語超│ │ │ │ │NAL公司重複製作訂單確認書,交 │、劉明豪簽名確│ │ │ │ │給劉郁霖使用,TREASURE SIGNAL │認之不實訂單,│ │ │ │ │公司公司接獲金融行庫匯入貨款後│向兆豐銀行北臺│ │ │ │ │,重複借款(未實際出貨)之款項均│中分行申請購料│ │ │ │ │全數匯回永昱公司. . . 」,前述│貸款等事實。 │ │ │ │ │陳述是否屬實? │ │ │ │ │ │答:是的。 │ │ │ │ │ │問: 永昱公司何人授意你要求TRE-│ │ │ │ │ │ASURESIGNAL公司重複製作訂單確 │ │ │ │ │ │認書? │ │ │ │ │ │答: 係董事長黃欽造要求渠次子黃│ │ │ │ │ │仲民配合辦理。 │ │ │ │ │ │問: 前述7筆重複向銀行借款 │ │ │ │ │ │116585、58285、116585、58285、│ │ │ │ │ │116585、64985美元,銀行撥款入 │ │ │ │ │ │TREASURE SIGNAL公司帳戶後,該│ │ │ │ │ │公司係將款項匯入永昱公司那一帳│ │ │ │ │ │戶? │ │ │ │ │ │答: 銀行撥款入TREASURE SIGNAL │ │ │ │ │ │公司帳戶後,該公司均將款項匯入│ │ │ │ │ │永昱公司之銀行帳戶,我印象中應│ │ │ │ │ │是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 │ │ │ │ │ │問: 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有│ │ │ │ │ │5筆借款,是否亦以不實訂單向銀 │ │ │ │ │ │行借款? │ │ │ │ │ │答: 永昱公司與NEW HOUSE INDU- │ │ │ │ │ │STRIAL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該5筆 │ │ │ │ │ │借款均係NEW HOUSE INDUSTRIAL公│ │ │ │ │ │司配合永昱公司開立不實訂單向銀│ │ │ │ │ │行借款。 │ │ │ │ │ │問: 永昱公司何人授意你要求NEW │ │ │ │ │ │HOUSE INDUSTRIAL公司製作不實訂│ │ │ │ │ │單確認書? │ │ │ │ │ │答: 係董事長黃欽造授意我要求 │ │ │ │ │ │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製作不│ │ │ │ │ │實訂單確認書。 │ │ │ │ │ │問: 前述5筆重複向銀行借款61585│ │ │ │ │ │、58385、58385、94285、52585美│ │ │ │ │ │元,銀行撥款入NEW HOUSE INDU- │ │ │ │ │ │STRIAL公司帳戶後,該公司將款項│ │ │ │ │ │匯入永昱公司那一帳戶? │ │ │ │ │ │答: 銀行撥款入NEW HOUSE INDU- │ │ │ │ │ │STRIAL公司帳戶後,該公司均將款│ │ │ │ │ │項匯入永昱公司之銀行帳戶,我印│ │ │ │ │ │象中應是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 │ │ │ │ │ │問: LIUCO INDUSTRIAL公司有5筆 │ │ │ │ │ │借款,是否以不實訂單向行借款? │ │ │ │ │ │答:是的。 │ │ │ │ │ │問: 永昱公司何人授意你要求LIU-│ │ │ │ │ │CO INDUSTRIAL公司製作不實單確 │ │ │ │ │ │認書? │ │ │ │ │ │答: 也是董事長黃欽造授意我要求│ │ │ │ │ │LIUCO INDUSTRIAL公司製作實訂單│ │ │ │ │ │確認書。 │ │ │ │ │ │問: 前述5筆重複向銀行借款55985│ │ │ │ │ │、49485、52485、33585、79985美│ │ │ │ │ │元,銀行撥款入LIUCO INDUSTRIAL│ │ │ │ │ │公司帳戶後,該公司係將項匯入永│ │ │ │ │ │昱公司那一帳戶? │ │ │ │ │ │答: 銀行撥款入LIUCO INDUSTRIAL│ │ │ │ │ │公司帳戶後,該公司均將款匯入永│ │ │ │ │ │昱公司之銀行帳戶,我印象中應是│ │ │ │ │ │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 │ │ │ │ │ │問: 你前往TREASURE SIGNAL、 │ │ │ │ │ │NEW HOUSE INDUSTRIAL、LIUCO │ │ │ │ │ │INDUSTRIAL等3家公司要求各該公 │ │ │ │ │ │司製作訂單確認書時,分別找各該│ │ │ │ │ │公司何人洽談? │ │ │ │ │ │答: 我分別找TREASURE SIGNAL公 │ │ │ │ │ │司負責人黃仲民、NEW HOUSE IN- │ │ │ │ │ │DUSTRIAL公司負責人張語超、LIU-│ │ │ │ │ │CO INDUSTRIAL公司負責人劉明豪 │ │ │ │ │ │等人配合辦理。 │ │ │ │ │ │問: 你以何種說辭讓前述3家公司 │ │ │ │ │ │之負責人配合製作訂單確認書? │ │ │ │ │ │答: 我告訴TREASURE SIGNAL公司 │ │ │ │ │ │負責人黃仲民、NEW HOUSE INDUS-│ │ │ │ │ │TRIAL公司負責人張語超、LIUCO │ │ │ │ │ │INDUSTRIAL公司負責人劉明豪等人│ │ │ │ │ │,永昱公司需要資金週轉,希望他│ │ │ │ │ │們配合開立不實訂單確認書,向兆│ │ │ │ │ │豐銀行借貸資金,因黃仲民係黃欽│ │ │ │ │ │造之次子,黃勝杰之胞弟; 張語超│ │ │ │ │ │係我姊夫; 劉明豪係我胞弟,該3 │ │ │ │ │ │人均為親友,所以才會答應配合幫│ │ │ │ │ │忙。 │ │ │ │ │ │問: 前述3家公司負責人配合你製 │ │ │ │ │ │作不實訂單確認書後,各該公司 │ │ │ │ │ │有何好處? │ │ │ │ │ │答:沒有。 │ │ │ │ │ │問: 上開17筆兆豐銀行之訂單借款│ │ │ │ │ │,永昱公司有無償還兆豐銀? │ │ │ │ │ │答:永昱公司均在6個月期限內全數│ │ │ │ │ │償還兆豐銀行。 │ │ │ ├─┼─────┼───────────────┼───────┼───────┤ │3│被告劉郁霖│3.0000000偵訊: │證明被告黃欽造│( 100 年偵字 │ │ │ │問:你在永昱公司擔任何職? │為週轉永昱公司│13168 號卷 │ │ │ │答:會計。 │之資金,指使被│P57-60) │ │ │ │問:你算是財務主管嗎? │告劉郁霖或向被│ │ │ │ │答: 之都是擔任會計,我在87年進│告黃仲民取得重│ │ │ │ │入公司,之後在我前夫黃勝杰擔任│複之訂單資料,│ │ │ │ │總經理的時候我是掛名財務經理,│或經被告張語超│ │ │ │ │黃勝杰在98年的時候擔任總經理。│、劉明豪簽名確│ │ │ │ │問: 你擔任財務經理期間或者擔任│認之不實訂單,│ │ │ │ │會計期間,你是主管嗎? 答: 我們│向兆豐銀行北臺│ │ │ │ │會計部門有二個,沒有直屬關係,│中分行申請購料│ │ │ │ │我負責作帳,內部財務報表是我負│貸款等事實。 │ │ │ │ │責。 │ │ │ │ │ │問: 你於調查站訊問時坦承於97年│ │ │ │ │ │間永昱公司與TREASURE SIGNAL公 │ │ │ │ │ │司負責人黃仲民、NEW HOUSEINDU-│ │ │ │ │ │STRIAL公司負責人張語超、LIUCO │ │ │ │ │ │INDUSTRIAL公司負責人劉明豪等人│ │ │ │ │ │謀議,由你提供虛偽不實的訂單確│ │ │ │ │ │認書交黃仲民等三人簽章確認後,│ │ │ │ │ │再由你拿到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辦│ │ │ │ │ │理購料貸款,是否實在? │ │ │ │ │ │答: 這是黃欽造拜託我的,因為當│ │ │ │ │ │時永昱公司的貸款還有額度,但是│ │ │ │ │ │沒有交易,當時有還款的壓力,當│ │ │ │ │ │時公司訂單被客戶取消,另外還有│ │ │ │ │ │廠房擴建工程需要資金,黃欽造請│ │ │ │ │ │我去找黃仲民還有我的親戚去做假│ │ │ │ │ │交易向銀行冒貸,不是我個人所為│ │ │ │ │ │。 │ │ │ │ │ │問: (提示彰化縣、調查站調查卷 │ │ │ │ │ │所附97年兆豐LC借款屬進料核無海│ │ │ │ │ │關進口報單之明細表)此明細表乃 │ │ │ │ │ │是永昱公司監察人蘇長民委託會計│ │ │ │ │ │師進行查帳,發現你與上述三家公│ │ │ │ │ │司交易都沒有進口報單,這些交易│ │ │ │ │ │都是你與這三家公司進行的假交易│ │ │ │ │ │? │ │ │ │ │ │答:是,明細如明細表所示。 │ │ │ │ │ │問:你們如何進行假交易? │ │ │ │ │ │答:TREASURE SIGNAL公司原來就跟│ │ │ │ │ │永昱公司有往來,BP-1是防曬油的│ │ │ │ │ │原料,負責人黃仲民是黃欽造的兒│ │ │ │ │ │子,我就請他提供假訂單,我拿到│ │ │ │ │ │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去辦理貸款,│ │ │ │ │ │致於劉明豪跟張語超他們沒有跟永│ │ │ │ │ │昱公司往來,就由我提供假的交易│ │ │ │ │ │資料請他們簽名確認我再拿到兆豐│ │ │ │ │ │銀行北台中分行辦理貸款。 │ │ │ │ │ │問: 永昱公司所冒貸的17筆貸款計│ │ │ │ │ │美金118萬6345元,這些錢之後都 │ │ │ │ │ │流向何處? │ │ │ │ │ │答: 黃仲民是請他直接匯到永昱公│ │ │ │ │ │司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以及永豐銀│ │ │ │ │ │行員林分行永昱公司的帳戶,進入│ │ │ │ │ │公司帳戶後用來還款。 │ │ │ │ │ │問:你自己有私吞這筆錢嗎? │ │ │ │ │ │答:沒有。 │ │ │ │ │ │問: 為何黃欽造指稱你有侵占部分│ │ │ │ │ │的貸款? │ │ │ │ │ │答: 我都有匯回去,這都是黃欽造│ │ │ │ │ │指示我的,當初黃欽造擔心NEW │ │ │ │ │ │HOUSE INDUSTRIAL公司以及LIUCO │ │ │ │ │ │INDUSTRIAL公司跟永昱公司沒有往│ │ │ │ │ │來,如果銀行將錢匯給這二家公司│ │ │ │ │ │,而這二家公司馬上匯錢給永昱公│ │ │ │ │ │司,銀行會懷疑,所以就指示我請│ │ │ │ │ │這二家公司先把錢匯給我,我再匯│ │ │ │ │ │回永昱公司,而且要分批匯,不可│ │ │ │ │ │以一次匯,不然銀行會查覺,我真│ │ │ │ │ │的沒有侵占這筆貸款。 │ │ │ │ │ │問:永昱公司所冒貸的這些錢後來 │ │ │ │ │ │都有償還嗎? │ │ │ │ │ │答: 都已經償還了,當時公司是借│ │ │ │ │ │新還舊,延長還款期限,目前已經│ │ │ │ │ │沒有欠兆豐銀行錢。 │ │ │ │ │ │問: 為何你向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 │ │ │ │ │辦理貸款時,貸款申請書上永昱公│ │ │ │ │ │司大小章與實際不符? (提示匯出 │ │ │ │ │ │匯款申請書) │ │ │ │ │ │答: 匯出匯款申請書只是一個水單│ │ │ │ │ │,可以用便章,只有借款申請書要│ │ │ │ │ │大小章。 │ │ │ │ │ │問: 你有跟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的│ │ │ │ │ │經辦人員勾串要掏空永昱公司資產│ │ │ │ │ │嗎? │ │ │ │ │ │答:沒有。 │ │ │ │ │ │問: 你就你這部分涉嫌行使偽造文│ │ │ │ │ │書及詐欺取財罪,是否認罪? │ │ │ │ │ │答:這不是我自願的,都是黃欽造 │ │ │ │ │ │的指示,當初我跟黃欽造、黃勝杰│ │ │ │ │ │是一家人的關係,公司有事情就要│ │ │ │ │ │幫忙,不然也沒辦法。 │ │ │ ├─┼─────┼───────────────┼───────┼───────┤ │4│被告黃仲民│1.0000000警詢: │證明被告黃仲民│(彰化縣調查站│ │ │ │問: TREASURE SIGNAL公司97年2月│為協助被告黃欽│卷 P108-112) │ │ │ │4日銷售永昱公司BP-l數量為22000│造、劉郁霖週轉│ │ │ │ │公斤,該原料係於生產何種產品時│永昱公司之資金│ │ │ │ │所需? 有無確實進口? │,配合提供重複│ │ │ │ │答: 如前述該BP-l為防曬用品原料│之訂單予被告劉│ │ │ │ │,我記得該期間有實際口相關原料│郁霖,供被告劉│ │ │ │ │,並交貨予永昱公司,但97年2月 │郁霖以之向兆豐│ │ │ │ │4日有無交貨22000公斤BP-l予永昱│銀行北臺中分行│ │ │ │ │公司我不清楚。 │申請購料貸款,│ │ │ │ │問: 何以永昱公司監察人委託聯捷│俟兆豐銀行北臺│ │ │ │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時,無查到│中分行將購料貸│ │ │ │ │該批原料之進料登記資料? │款匯入TREASUR-│ │ │ │ │答:劉郁霖曾向我表示她要用我 │E SIGNAL公司後│ │ │ │ │TREASURE SIGNAL公司的訂單重複 │,被告黃仲民再│ │ │ │ │向不同的金融行庫申請訂單借款,│將之輾轉匯回永│ │ │ │ │以獲取更多資金作為永昱公司周轉│昱公司等事實。│ │ │ │ │之用,因此要求TREASURE SIGNAL │ │ │ │ │ │公司重複製作訂單確認書,交付予│ │ │ │ │ │劉郁霖使用,TREASURE SIGNAL公 │ │ │ │ │ │司接獲金融行庫匯入之貨款後,重│ │ │ │ │ │複借款部分(未實際出貨)之款項均│ │ │ │ │ │全數匯回永昱公司。永昱公司監察│ │ │ │ │ │人委託聯捷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時│ │ │ │ │ │,無法查到該批原料之進料登記資│ │ │ │ │ │料即為劉郁霖重複向金融行庫冒貸│ │ │ │ │ │訂單借款之故。我願意主動提供相│ │ │ │ │ │關匯款資料影本供貴站參考。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由TREASURE │ │ │ │ │ │SIGNAL公司持LC向兆豐國際商業銀│ │ │ │ │ │行辦理貸款? 貸款金額若干? │ │ │ │ │ │答:是的,該筆重複訂單係劉郁霖 │ │ │ │ │ │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冒貸,再│ │ │ │ │ │以該銀行開立LC支付我TREASURE │ │ │ │ │ │SIGNAL公司,貸款金額為交易金額│ │ │ │ │ │即美金11萬6600元,我TREASURE │ │ │ │ │ │SIGNAL公司於當天即從花旗(台灣)│ │ │ │ │ │銀行中港分行扣掉100元美金之手 │ │ │ │ │ │續費後,再匯入永昱公司。 │ │ │ │ │ │問:TREASURE SIGNAL公司97年2月 │ │ │ │ │ │15日銷售永昱公司BP-1數量為1100│ │ │ │ │ │0公斤,該原料係於生產何種產品 │ │ │ │ │ │時所需? 有無確實進口? │ │ │ │ │ │答:如前述該原料亦為防曬用品原│ │ │ │ │ │料,該筆重複訂單也是劉郁霖向金│ │ │ │ │ │融行庫冒貸,未有實際交易。 │ │ │ │ │ │問: 該批原料是否由TREASURE │ │ │ │ │ │SIGNAL公司持LC向兆豐國際商業銀│ │ │ │ │ │行辦理貸款? 貸款金額若干? │ │ │ │ │ │答: 是的,該筆重複訂單係劉郁霖│ │ │ │ │ │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冒貸,再│ │ │ │ │ │以該銀行開立LC支付我TREASURE │ │ │ │ │ │SIGNAL公司,貸款金額為交易金額│ │ │ │ │ │即美金5萬8300元,我TREASURE │ │ │ │ │ │SIGNAL公司於三天後(97年2月18日│ │ │ │ │ │)即從花旗(台灣)銀行中港分行扣 │ │ │ │ │ │掉50元美金之手續費後,再匯入永│ │ │ │ │ │昱公司。 │ │ │ │ │ │問:TREASURE SIGNAL公司97年2月 │ │ │ │ │ │22日銷售永昱公司BP-1數量為 │ │ │ │ │ │22000公斤,該原料係於生產何種 │ │ │ │ │ │產品時所需? 有無確實進口? │ │ │ │ │ │答:如前述,該原料亦為防曬用品│ │ │ │ │ │原料,該筆重複訂單也是劉郁霖向│ │ │ │ │ │金融行庫冒貸,未有實際交易。 │ │ │ │ │ │問: 該批原料是否由TREASURE │ │ │ │ │ │SIGNAL公司持LC向兆豐際商業銀行│ │ │ │ │ │辦理貸款? 貸款金額若干? │ │ │ │ │ │答:是的,如前述該筆貸款金額為│ │ │ │ │ │美金11萬6600元,且於97年2月29 │ │ │ │ │ │如數匯回永昱公司。 │ │ │ │ │ │問:TREASURE SIGNAL公司是否曾 │ │ │ │ │ │97年3月3日銷售永昱公司BP-1數量│ │ │ │ │ │為11000公司?有無確實進口? │ │ │ │ │ │答:如前述該筆重複訂單係劉郁霖│ │ │ │ │ │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冒貸,未│ │ │ │ │ │有實際交易。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由TREASURE │ │ │ │ │ │SIGNAL公司持LC向兆豐國際商業銀│ │ │ │ │ │行辦理貸款?貸款金額若干? │ │ │ │ │ │答:是的,如前述該筆貸款金額為│ │ │ │ │ │美金5萬8300元,且於97年3月4日 │ │ │ │ │ │匯回永昱公司美金5萬8250元。 │ │ │ │ │ │問:TREASURE SIGNAL公司是否曾 │ │ │ │ │ │於97年3月11日銷售永昱公司BP-1 │ │ │ │ │ │數量為111000公斤? 有無確實進口│ │ │ │ │ │? │ │ │ │ │ │答:如前述該筆重複訂單係劉郁霖│ │ │ │ │ │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冒貸,未│ │ │ │ │ │有實際交易。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由TREASURE SI-│ │ │ │ │ │GNAL公司持LC向兆豐國際商業銀 │ │ │ │ │ │行辦理貸款?貸款金額若干? │ │ │ │ │ │答:是的,如前述該筆貸款金額為│ │ │ │ │ │美金5萬8300元,且於97年3月12日│ │ │ │ │ │匯回永昱公司美金5萬8250元。 │ │ │ │ │ │問:TREASURE SIGNAL公司是否曾 │ │ │ │ │ │於97年3月21日銷售永昱公司BP-1 │ │ │ │ │ │數為22000公斤?有無確實進口? │ │ │ │ │ │答:如前述,該筆重複訂單也是劉│ │ │ │ │ │郁霖重複向金融行庫冒貸,未有實│ │ │ │ │ │際交易。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由TREASURE │ │ │ │ │ │SIGNAL公司持LC向兆豐國際商業銀│ │ │ │ │ │行辦理貸款?貸款金額若干? │ │ │ │ │ │答:是的,如前述該筆貸款金額為│ │ │ │ │ │美金11萬6600元,且於97年3月24 │ │ │ │ │ │匯回永昱公司美金11萬6550元。 │ │ │ │ │ │問:TREASURE SIGNAL公司是否曾 │ │ │ │ │ │於97年6月3日銷售永昱公司BP-1數│ │ │ │ │ │量為22000公斤? 有無確實進口? │ │ │ │ │ │答:如前述該筆重複訂單係劉郁霖│ │ │ │ │ │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冒貸,未│ │ │ │ │ │有實際交易。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由TREASURE │ │ │ │ │ │SIGNAL公司持LC向兆豐國際商業銀│ │ │ │ │ │行辦理貸款?貸款金額若干? │ │ │ │ │ │答:是的,如前述該筆貸款金額為│ │ │ │ │ │美金11萬6600元,且於97年6月11 │ │ │ │ │ │日匯回永昱公司美金11萬6600元。│ │ │ │ │ │問:前述7批假交易係永昱公司何 │ │ │ │ │ │人與你接洽? │ │ │ │ │ │答:前述7批假交易均係永昱公司 │ │ │ │ │ │劉郁霖要我配合辦理的。 │ │ │ ├─┼─────┼───────────────┼───────┼───────┤ │5│被告黃仲民│從2007年約年中開始,劉郁霖跟我│證明被告黃仲民│彰檢卷:100 年│ │ │100年10月 │們說公司缺錢,需要再向銀行融資│為協助被告黃欽│偵字第 8702 號│ │ │18日刑事陳│,融資的款項會匯至我們公司,再│造、劉郁霖週轉│卷 P77-79) │ │ │報狀 │請我們轉匯回永昱。股東委託會計│永昱公司之資金│ │ │ │ │師查到無報單的INVOICE,而有我 │,配合提供重複│ │ │ │ │太太簽名部份,是原先有的實際訂│之訂單予被告劉│ │ │ │ │單,請我們再傳一次給她. 其中有│郁霖,供被告劉│ │ │ │ │我司傳之電子訂單,她自己列印並│郁霖以之向兆豐│ │ │ │ │自行簽上我太太的英文名字。她怎│銀行北臺中分行│ │ │ │ │麼跟銀行講的我不知道,但當時覺│申請購料貸款,│ │ │ │ │得以永昱的規模與信用,可與銀行│俟兆豐銀行北臺│ │ │ │ │的融資條件較寬,不疑有他,只認│中分行將購料貸│ │ │ │ │為是代轉,每筆款項入我公司後都│款匯入TREASUR-│ │ │ │ │於當天或隔天就馬上匯回給永昱,│E SIGNAL公司後│ │ │ │ │有時是匯到永昱兆豐北台中的OBU │,被告黃仲民再│ │ │ │ │,有的匯到永豐的DBU,匯款單幾 │將之輾轉匯回永│ │ │ │ │乎都有留底,也可調銀行往來資料│昱公司等事實。│ │ │ │ │作證。 │ │ │ ├─┼─────┼───────────────┼───────┼───────┤ │6│被告黃仲民│2.0000000偵訊: │證明被告黃仲民│( 100 年偵字 │ │ │ │間: 是否為TREASURE SIGNAL公司 │為協助被告黃欽│13168 號卷 P61│ │ │ │負責人? │造、劉郁霖週轉│、P62) │ │ │ │答: 是。 │永昱公司之資金│ │ │ │ │問:TREASURE SIGNAL公司的營業項│,配合提供重複│ │ │ │ │目? │之訂單予被告劉│ │ │ │ │答: 什麼都有,公司算是雜貨類,│郁霖,供被告劉│ │ │ │ │專門做進出口貿易,賺取中間差價│郁霖以之向兆豐│ │ │ │ │。 │銀行北臺中分行│ │ │ │ │問: 公司有跟永昱公司有往來過嗎│申請購料貸款,│ │ │ │ │? │俟兆豐銀行北臺│ │ │ │ │答: 有。 │中分行將購料貸│ │ │ │ │問: 你先前在調查站所述是否實在│款匯入TREASUR-│ │ │ │ │? │E SIGNAL公司後│ │ │ │ │答: 實在。 │,被告黃仲民再│ │ │ │ │問: 你於調查站訊問時坦承,自97│將之輾轉匯回永│ │ │ │ │年2月4日起到97年月3日止,與永 │昱公司等事實。│ │ │ │ │昱公司進行假交易七次,有無此事│ │ │ │ │ │? (提示97年兆豐LC借款屬進料者 │ │ │ │ │ │無海關進口報單之明細表) │ │ │ │ │ │答: 我不知道是假交易,是永昱公│ │ │ │ │ │司請會計師查帳才發現,當時是永│ │ │ │ │ │昱公司跟TREASURE SIGNAL公司交 │ │ │ │ │ │易之後,劉郁霖在每一次交易之後│ │ │ │ │ │就打電話給我請我再印一份原先交│ │ │ │ │ │易的確認書,我就用電子檔或者傳│ │ │ │ │ │真交給劉郁霖,等於是一次交易做│ │ │ │ │ │了二份資料,這七筆都是重複交易│ │ │ │ │ │,所以才會沒有進口報罩。 │ │ │ │ │ │問: 你既然已經把訂單交給永昱公│ │ │ │ │ │司,為何還要應劉郁霖的請求又重│ │ │ │ │ │複交付相同內容的訂單? │ │ │ │ │ │答: 因為當時永昱公司在缺錢,劉│ │ │ │ │ │郁霖跟我說她要用重複的訂單跟銀│ │ │ │ │ │行週轉我就配合。 │ │ │ │ │ │問:銀行如何付款? │ │ │ │ │ │答: 銀行先付款給我,匯到我花旗│ │ │ │ │ │銀行中港分行的帳戶,隔天或者是│ │ │ │ │ │一個星期內,我就匯到兆豐銀行北│ │ │ │ │ │台中分行以及永豐銀行員林分行的│ │ │ │ │ │帳戶。 │ │ │ │ │ │問:你有從中賺取差價嗎? │ │ │ │ │ │答:沒有。 │ │ │ │ │ │問: 你知道永昱公司當時為何會缺│ │ │ │ │ │錢嗎? │ │ │ │ │ │答: 我不清楚。 │ │ │ │ │ │問: 你知道劉郁霖拿這七筆重複的│ │ │ │ │ │買賣訂單,到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 │ │ │ │ │辦理貸款嗎? │ │ │ │ │ │答: 我不知道,但她有講她要去銀│ │ │ │ │ │行過轉。 │ │ │ │ │ │問: 除了劉郁霖跟你接觸請求之外│ │ │ │ │ │,永昱公司有無其他人跟你講這件│ │ │ │ │ │事? │ │ │ │ │ │答:沒有。 │ │ │ │ │ │以下訊問黃仲民、張語超、劉明豪│ │ │ │ │ │均問: 你們三人身為公司負責人,│ │ │ │ │ │配合永昱公司進行假交易,出具不│ │ │ │ │ │實的買賣資料或者重複出具買賣訂│ │ │ │ │ │單,讓劉郁霖交給兆豐銀行北台中│ │ │ │ │ │分行辦理購料貸款,就此部分涉嫌│ │ │ │ │ │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是否認罪? │ │ │ │ │ │黃仲民答: 當下真的不知道會觸法│ │ │ │ │ │,我認罪。 │ │ │ │ │ │張語超答: 我是親戚間彼此幫忙,│ │ │ │ │ │我認罪。 │ │ │ │ │ │劉明豪答: 我也是親戚間彼此幫忙│ │ │ │ │ │,我也知道錯誤,我願意認罪。 │ │ │ ├─┼─────┼───────────────┼───────┼───────┤ │7│被告張語超│1.0000000警詢: │證明被告張語超│(彰化縣調查站│ │ │ │問: NEW HOUSE INDUSTRIAL 公 │為協助被告黃欽│卷P124-127) │ │ │ │司有無出售貨品予永昱精密化學工│造、劉郁霖週轉│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時開始?何時│永昱公司之資金│ │ │ │ │停止? │,配合提供以 │ │ │ │ │答:永昱公司劉郁霖曾在97年間來│NEW HOUSE INDU│ │ │ │ │找我,告訴我永昱公司貸款額度不│STRIAL公司名義│ │ │ │ │足,要借用NEW HOUSE INDUSTRIAL│出具之不實訂單│ │ │ │ │公司的訂單來押匯,經我同意後,│,供被告劉郁霖│ │ │ │ │由永昱公司劉郁霖持公司的貨單向│以之向兆豐銀行│ │ │ │ │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則直接將貨款│北臺中分行申請│ │ │ │ │支付到NEW HOUSE INDUSTRIAL帳戶│購料貸款,俟兆│ │ │ │ │,我收到貸款銀行的匯款後,扣除│豐銀行北臺中分│ │ │ │ │部分手續費後即將款項匯入永昱公│行將購料貸款匯│ │ │ │ │司帳戶。 │入NEW HOUSE IN│ │ │ │ │問:前述款項匯入永昱公司那一帳│DUSTRIAL公司後│ │ │ │ │戶? │,被告張語超再│ │ │ │ │答:時間在3年之前,我只記得銀 │將之輾轉匯回永│ │ │ │ │貸款款項入我第一商銀中港分行 │昱公司等事實。│ │ │ │ │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的帳戶│ │ │ │ │ │後,我立即將款項兌成新臺幣後匯│ │ │ │ │ │入永昱公司的帳戶。 │ │ │ │ │ │問:前述永昱公司請NEW HOUSE │ │ │ │ │ │INDUSTRIAL公司開立不實訂單貸款│ │ │ │ │ │之內容為何? │ │ │ │ │ │答:因為永昱公司已製作好所有文│ │ │ │ │ │件請我配合,款項入本公司帳戶後│ │ │ │ │ │,馬上匯給永昱公司,所以進口項│ │ │ │ │ │目為何我不清楚。 │ │ │ │ │ │問: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97│ │ │ │ │ │年9月23日銷售于永昱公司進口N- │ │ │ │ │ │HEPTANE數量為11200公斤,該原料│ │ │ │ │ │係於生產何種產品時所需?有無確 │ │ │ │ │ │實進口? │ │ │ │ │ │答:我沒有辦理該N-HEPTANE │ │ │ │ │ │11200公斤之進口業務,不清楚該 │ │ │ │ │ │原料係用於生產何種產品,至於有│ │ │ │ │ │無確實進口要問永昱公司。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由永昱公司持 │ │ │ │ │ │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的貨單│ │ │ │ │ │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LC貸款? │ │ │ │ │ │貸金額若干? │ │ │ │ │ │答:是的,永昱公司向兆豐國際商│ │ │ │ │ │業銀行貸款,金額為61585美元。 │ │ │ │ │ │問: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97│ │ │ │ │ │年9月24日銷售予永昱公司ETHEYCY│ │ │ │ │ │ANOACETATE數量為16000公斤,該 │ │ │ │ │ │原料係於生產何種產品時所需?有 │ │ │ │ │ │無確實進口? │ │ │ │ │ │答:我沒有辦理該ETHEYCYANOACET│ │ │ │ │ │ATE數量為16000公斤之進口業務,│ │ │ │ │ │不清楚該原料係用於生產何種產品│ │ │ │ │ │,至於有無確實進口要問永昱公司│ │ │ │ │ │。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由永昱公司持 │ │ │ │ │ │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的貨單│ │ │ │ │ │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LC貸款? │ │ │ │ │ │貸款額若干? │ │ │ │ │ │答:是的,永昱公司向兆豐國際商│ │ │ │ │ │業銀行貸款,金額為58385美元。 │ │ │ │ │ │問: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97│ │ │ │ │ │年9月24日銷售予永昱公司ETHEYCY│ │ │ │ │ │ANOACETATE數量為16000公斤,該 │ │ │ │ │ │原料係於生產何種產品時所需?有 │ │ │ │ │ │無確實進口? │ │ │ │ │ │答:我沒有辦理該ETHEYCYANOACET│ │ │ │ │ │ATE數量為16000公斤之進口業務,│ │ │ │ │ │不清楚該原料係用於生產何種產品│ │ │ │ │ │,至於有無確實進口要問永昱公司│ │ │ │ │ │。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由永昱公司持 │ │ │ │ │ │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的貨單│ │ │ │ │ │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LC貸款? │ │ │ │ │ │貸款額若干? │ │ │ │ │ │答:是的,永昱公司向兆豐國際商│ │ │ │ │ │業銀行貸款,金額為58385美元。 │ │ │ │ │ │問:前述NEW HOUSE INDUSTRIAL公│ │ │ │ │ │司於97年9月24日銷售二筆ETHEYCY│ │ │ │ │ │ANOACETATE數量各為16000公斤予 │ │ │ │ │ │永昱公司,同樣的原料何要分兩批│ │ │ │ │ │銷售? │ │ │ │ │ │答:這是永昱公司的作業問題,我│ │ │ │ │ │不清楚。 │ │ │ │ │ │問: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是│ │ │ │ │ │否曾於97年10月1日銷售于永昱公 │ │ │ │ │ │4-METHOXYACETOPHENONE數量為 │ │ │ │ │ │16000公斤?有無確實進口? │ │ │ │ │ │答:我沒有辦理該4-METHOXYACE- │ │ │ │ │ │TOPHENONE數量為16000公斤之進口│ │ │ │ │ │業務,不清楚該原料係用於生產何│ │ │ │ │ │種產品,至於有無確實進口要問永│ │ │ │ │ │昱公司。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由永昱公司持 │ │ │ │ │ │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的貨單│ │ │ │ │ │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LC貸款? │ │ │ │ │ │貸款額若干? │ │ │ │ │ │答:是的,永昱公司向兆豐國際商│ │ │ │ │ │業銀行貸款,金額為94385美元。 │ │ │ │ │ │問: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是│ │ │ │ │ │否曾於97年10月1日銷售予永昱公 │ │ │ │ │ │BENZOPHENONE數量為16000公斤?有│ │ │ │ │ │無確實進口? │ │ │ │ │ │答:我沒有辦理該BENZOPHENONE數│ │ │ │ │ │量為15000公斤之進口業務,不清 │ │ │ │ │ │該原料係用於生產何種產品,至於│ │ │ │ │ │有無確實進口要問永昱公司。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由永昱公司持 │ │ │ │ │ │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的貨單│ │ │ │ │ │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LC貸款? │ │ │ │ │ │貸款額若干? │ │ │ │ │ │答:是的,永昱公司向兆豐國際商│ │ │ │ │ │業銀行貸款,金額為52485美元。 │ │ │ │ │ │問:前述5批進料係永昱公司何人 │ │ │ │ │ │與你接洽? │ │ │ │ │ │答:應該是劉郁霖銜永昱公司董事│ │ │ │ │ │長黃欽造之命與我接洽的,因為黃│ │ │ │ │ │欽造與我不是很熟。 │ │ │ │ │ │問:前述委託有無合約書或其他可│ │ │ │ │ │證明為委託行為之資料供本站參考│ │ │ │ │ │? │ │ │ │ │ │答:沒有委託或合約書,僅是基於│ │ │ │ │ │親戚關係純粹幫忙而已,我願意提│ │ │ │ │ │供公司於第一銀行中港分行OBU帳 │ │ │ │ │ │影本供貴站人員參考。 │ │ │ │ │ │問:NEW HOUSE INDUSTRIAL是否僅│ │ │ │ │ │有前述5批貨品不實銷售予永昱公 │ │ │ │ │ │供其貸款用? │ │ │ │ │ │答:確實僅有該5筆不實銷貨,因 │ │ │ │ │ │為本公司係外銷出口貿易,沒有做│ │ │ │ │ │進口業務。 │ │ │ │ │ │問:有無補充意見? │ │ │ │ │ │答:我純粹係幫忙親戚解決貸款問│ │ │ │ │ │題,所有資料、文件都由永昱公司│ │ │ │ │ │備齊,款項入本公司帳戶後立即匯│ │ │ │ │ │還永昱公司指定帳戶,完全未經手│ │ │ │ │ │實際進口業務。 │ │ │ ├─┼─────┼───────────────┼───────┼───────┤ │8│被告張語超│2.0000000偵訊: │證明被告張語超│( 100 年偵字 │ │ │ │問: 你是否是NEW HOUSEINDUSTRI-│為協助被告黃欽│13168 號卷 P61│ │ │ │AL公司的負責人? │造、劉郁霖週轉│後 -62) │ │ │ │答: 是。 │永昱公司之資金│ │ │ │ │問:公司營業項目? │,配合提供以 │ │ │ │ │答:出口貿易,出口小五金。 │NEW HOUSE INDU│ │ │ │ │問: NEW HOUSE INDUSTRIAL有跟永│STRIAL公司名義│ │ │ │ │昱公司往來嗎? │出具之不實訂單│ │ │ │ │答: 沒有。 │,供被告劉郁霖│ │ │ │ │問: 你先前在調查局所述是否實在│以之向兆豐銀行│ │ │ │ │? │北臺中分行申請│ │ │ │ │答: 實在。 │購料貸款,俟兆│ │ │ │ │問: (提示97年兆豐LC借款屬進料 │豐銀行北臺中分│ │ │ │ │者核無海關進口報單之明細表)有 │行將購料貸款匯│ │ │ │ │無自97年9月23日起到97年10月10 │入NEW HOUSE IN│ │ │ │ │日止出具不實的買賣資料交給劉郁│DUSTRIAL公司後│ │ │ │ │霖,讓劉郁霖向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被告張語超再│ │ │ │ │行辦理購料貸款? │將之輾轉匯回永│ │ │ │ │答: 沒有錯,實際上我們公司並沒│昱公司等事實。│ │ │ │ │有跟永昱公司有交易,當時是劉郁│ │ │ │ │ │霖請我出名,她說公司額度不夠,│ │ │ │ │ │銀行撥款給我之後隔天我就撥回去│ │ │ │ │ │永昱公司,我沒有從中獲利,我只│ │ │ │ │ │是配合劉郁霖的請求。 │ │ │ │ │ │問:貸款如何付款? │ │ │ │ │ │答: 兆豐銀行匯款到我第一銀行中│ │ │ │ │ │港分行的帳戶,我再匯回永昱公司│ │ │ │ │ │。 │ │ │ │ │ │問: 你有沒有把貸款匯到劉郁霖兆│ │ │ │ │ │豐銀行北台中分行的帳戶? │ │ │ │ │ │答: 我忘了。 │ │ │ │ │ │問: 當時永昱公司除了劉郁霖跟你│ │ │ │ │ │接觸之外,還有沒有其他人跟你接│ │ │ │ │ │觸? │ │ │ │ │ │答:沒有,只有劉郁霖。 │ │ │ │ │ │問: 你知道永昱公司當時為何會缺│ │ │ │ │ │錢嗎? │ │ │ │ │ │答: 我不知道。 │ │ │ │ │ │以下訊問黃仲民、張語超、劉明豪│ │ │ │ │ │均問: 你們三人身為公司負責人,│ │ │ │ │ │配合永昱公司進行假交易,出具不│ │ │ │ │ │實的買賣資料或者重複出具買賣訂│ │ │ │ │ │單,讓劉郁霖交給兆豐銀行北台中│ │ │ │ │ │分行辦理購料貸款,就此部分涉嫌│ │ │ │ │ │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是否認罪? │ │ │ │ │ │黃仲民答: 當下真的不知道會觸法│ │ │ │ │ │,我認罪。 │ │ │ │ │ │張語超答: 我是親戚間彼此幫忙,│ │ │ │ │ │我認罪。 │ │ │ │ │ │劉明豪答: 我也是親戚間彼此幫忙│ │ │ │ │ │,我也知道錯誤,我願意認罪。 │ │ │ ├─┼─────┼───────────────┼───────┼───────┤ │9│被告劉明豪│1.0000000警詢: │證明被告劉明豪│(彰化縣調查站│ │ │ │問:LIUCO INDUSTRIAL公司有無代│為協助被告黃欽│卷P129-131) │ │ │ │理永昱精密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造、劉郁霖週轉│ │ │ │ │(下稱永昱公司)之進口業務? 何時│永昱公司之資金│ │ │ │ │起? 何時停止代理? │,配合提供以 │ │ │ │ │答: 沒有,LIUCO INDUSTRIAL公司│LIUCO INDUSTRI│ │ │ │ │不曾代理永昱公司之進口業務。 │AL公司名義出具│ │ │ │ │問:LIUCO INDUSTRIAL公司97年10│之不實訂單,供│ │ │ │ │月9日代理永昱公司進口ETHYLCYAN│被告劉郁霖以之│ │ │ │ │OACETATE數量為16000公斤,該原 │向兆豐銀行北臺│ │ │ │ │料係於生產何種產品時所需?有無 │中分行申請購料│ │ │ │ │確實進口? │貸款,俟兆豐銀│ │ │ │ │答:如前述,LIUCO INDUSTRIAL公│行北臺中分行將│ │ │ │ │司不曾代理永昱公司之進口業務。│購料貸款匯入 │ │ │ │ │問:LIUCO INDUSTRIAL公司既然沒│LIUCO INDUSTR-│ │ │ │ │有代理永昱公司之進口業務,何以│IAL公司後,被 │ │ │ │ │有97年10月9日代理永昱公司進口 │告劉明豪再將之│ │ │ │ │ETHYLCYANOACETATE數量為16000公│輾轉匯回永昱公│ │ │ │ │斤之紀錄? │司等事實。 │ │ │ │ │答:我胞姊劉郁霖係永昱公司之財│ │ │ │ │ │務主管,因該公司欠缺資金週轉,│ │ │ │ │ │所以劉郁霖要求我配合向金融機構│ │ │ │ │ │辦理訂單借款,我乃將鈞秉豐實業│ │ │ │ │ │有限公司大小章及存摺(中國信託 │ │ │ │ │ │業銀行公益分行)交付給劉郁霖保 │ │ │ │ │ │使用,上開97年10月9日代理永昱 │ │ │ │ │ │司進口ETHYLCYANOACETATE數量為 │ │ │ │ │ │16000公斤之紀錄應該是劉郁霖自 │ │ │ │ │ │製作之不實交易紀錄。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以LIUCO INDUST│ │ │ │ │ │RIAL公司名義開立LC向兆豐國際商│ │ │ │ │ │業銀行司辦理貸款?貸款金若干? │ │ │ │ │ │答:以LIUCO INDUSTRIAL公司名義│ │ │ │ │ │開立LC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貸│ │ │ │ │ │款係劉郁霖自行辦理,經貴站提示│ │ │ │ │ │相關資料,我才知道該筆貸款金額│ │ │ │ │ │為5萬6000元美金。 │ │ │ │ │ │問:LIUCO INDUSTRIAL公司97年10│ │ │ │ │ │月9日代理永昱公司進口BENZOPHEN│ │ │ │ │ │ONE數量為15000公斤,有無確實進│ │ │ │ │ │口? │ │ │ │ │ │答:沒有。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以LIUCO INDUST│ │ │ │ │ │RIAL公司名義開立LC向兆豐國際商│ │ │ │ │ │業銀行辦理貸款?貸款金額干? │ │ │ │ │ │答:是的,如前述,該筆貸款金額│ │ │ │ │ │為4萬9500元美金。 │ │ │ │ │ │問:LIUCO INDUSTRIAL公司97年10│ │ │ │ │ │月21日代理永昱公司進口AMMONIUM│ │ │ │ │ │ACETATE數量為15000公斤,有無確│ │ │ │ │ │實進口? │ │ │ │ │ │答:沒有。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以LIUCO INDUST│ │ │ │ │ │RIAL公司名義開立LC向兆豐國際商│ │ │ │ │ │業銀行辦理貸款?貸款金額干? │ │ │ │ │ │答:是的,如前述,該筆貸款金額│ │ │ │ │ │為5萬2500元美金。 │ │ │ │ │ │問:LIUCO INDUSTRIAL公司是否曾│ │ │ │ │ │於97年10月21日代理永昱公司進口│ │ │ │ │ │N-HEPTANE數量為11200公斤?有無 │ │ │ │ │ │確實進口? │ │ │ │ │ │答:沒有。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以LIUCO INDUST│ │ │ │ │ │RIAL公司名義開立LC向兆豐國際商│ │ │ │ │ │業銀行辦理貸款?貸款金額干? │ │ │ │ │ │答:是的,如前述,該筆貸款金額│ │ │ │ │ │為3萬3600元美金。 │ │ │ │ │ │問:LIUCO INDUSTRIAL公司是否曾│ │ │ │ │ │於97年11月21日代理永昱公司進口│ │ │ │ │ │P-TERT-BUTYL數量為16000公斤?有│ │ │ │ │ │無確實進口? │ │ │ │ │ │答:沒有。 │ │ │ │ │ │問:該批原料是否以LIUCO INDUST│ │ │ │ │ │RIAL公司名義開立LC向兆豐國際商│ │ │ │ │ │業銀行辦理貸款?貸款金若干? │ │ │ │ │ │答:是的,如前述,該筆貸款金額│ │ │ │ │ │為8萬元美金。 │ │ │ │ │ │問:你配合開立前述5批進料之交 │ │ │ │ │ │易資料係永昱公司何人與你接洽? │ │ │ │ │ │答:我均授權劉郁霖處理。 │ │ │ │ │ │問:前述5筆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撥 │ │ │ │ │ │付之貸款款項流向為何? │ │ │ │ │ │答:如前述我已將LIUCO INDUSTRI│ │ │ │ │ │AL公司存摺及大小章交付給劉郁霖│ │ │ │ │ │保管使用,該等款項應該隨即被領│ │ │ │ │ │出,並匯回永昱公司。 │ │ │ ├─┼─────┼───────────────┼───────┼───────┤ │10│被告劉明豪│2.0000000偵訊: │證明被告劉明豪│( 100 年偵字 │ │ │ │問: 你是否是LIUCO INDUSTRIAL公│為協助被告黃欽│13168號卷P62)│ │ │ │司的負責人? │造、劉郁霖週轉│ │ │ │ │答: 是。 │永昱公司之資金│ │ │ │ │問:公司營業項目? │,配合提供以 │ │ │ │ │答:出口貿易,出口小五金。 │LIUCO INDUSTRI│ │ │ │ │問: LIUCO INDUSTRIAL有跟永昱公│AL公司名義出具│ │ │ │ │司往來嗎? │之不實訂單,供│ │ │ │ │答: 沒有。 │被告劉郁霖以之│ │ │ │ │問: 你先前在調查局所述是否實在│向兆豐銀行北臺│ │ │ │ │? │中分行申請購料│ │ │ │ │答: 實在。 │貸款,俟兆豐銀│ │ │ │ │問: (提示97年兆豐LC借款屬進料 │行北臺中分行將│ │ │ │ │者核無海關進口報單之明細)有無 │購料貸款匯入 │ │ │ │ │自97年10月9日起到97年11月21日 │LIUCO INDUSTR-│ │ │ │ │止出具不實的買賣資料交給劉郁霖│IAL公司後,被 │ │ │ │ │,讓劉郁霖向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告劉明豪再將之│ │ │ │ │辦理購料貸款總共五筆? │輾轉匯回永昱公│ │ │ │ │答: 有,跟我姊夫張語超說的一樣│司等事實。 │ │ │ │ │,當時劉郁霖也是請求我公司出名│ │ │ │ │ │讓她去跟銀行週轉,她說公司的額│ │ │ │ │ │度不夠,請我提供資料讓她去申請│ │ │ │ │ │資金,我沒有從中獲利,只是親戚│ │ │ │ │ │互相幫忙。 │ │ │ │ │ │問: 貸款如何付款? │ │ │ │ │ │答: 兆豐銀行匯款到我中國信託銀│ │ │ │ │ │行公益分行的帳戶,我再匯回,匯│ │ │ │ │ │給誰我忘記了。 │ │ │ │ │ │問: 你有沒有把貸款匯到劉郁霖兆│ │ │ │ │ │豐銀行北台中分行的帳戶? │ │ │ │ │ │答: 看資料好像有一些資金是匯到│ │ │ │ │ │劉郁霖的帳戶,我要匯給誰都是劉│ │ │ │ │ │郁霖跟我講。 │ │ │ │ │ │問: 當時永星公司除了劉郁霖跟你│ │ │ │ │ │接觸之外,還有沒有其他人跟你接│ │ │ │ │ │觸? │ │ │ │ │ │答:沒有,只有劉郁霖。 │ │ │ │ │ │問: 你知道永昱公司當時為何會缺│ │ │ │ │ │錢嗎? │ │ │ │ │ │答: 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有在缺錢│ │ │ │ │ │。 │ │ │ │ │ │以下訊問黃仲民、張語超、劉明豪│ │ │ │ │ │均問: 你們三人身為公司 │ │ │ │ │ │負責人,配合永昱公司進行假交易│ │ │ │ │ │,出具不實的買賣資料或者重複出│ │ │ │ │ │具買賣訂單,讓劉郁霖交給兆豐銀│ │ │ │ │ │行北台中分行辦理購料貸款,就此│ │ │ │ │ │部分涉嫌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是│ │ │ │ │ │否認罪? │ │ │ │ │ │黃仲民答: 當下真的不知道會觸法│ │ │ │ │ │,我認罪。 │ │ │ │ │ │張語超答: 我是親戚間彼此幫忙,│ │ │ │ │ │我認罪。 │ │ │ │ │ │劉明豪答: 我也是親戚間彼此幫忙│ │ │ │ │ │,我也知道錯誤,我願意認罪。 │ │ │ ├─┼─────┼───────────────┼───────┼───────┤ │11│被告黃勝杰│1.0000000偵訊: │證明被告黃欽造│( 100 年偵字 │ │ │ │問: 黃仲民經營的TREASURE │為週轉永昱公司│13168 號卷 │ │ │ │SIGNAL公司有跟永昱公司往來嗎? │之資金,指使被│P74-78) │ │ │ │答: 有,是賣防曬品的原料給永昱│告劉郁霖或向被│ │ │ │ │公司,他們公司是從事進出口貿易│告黃仲民取得重│ │ │ │ │。 │複之訂單資料,│ │ │ │ │問: 張語超經營的NEW HOUSE │或經被告張語超│ │ │ │ │INDUSTRIAL公司及劉明豪經營的 │、劉明豪簽名確│ │ │ │ │LIUCO INDUSTRIAL公司有跟永昱公│認之不實訂單,│ │ │ │ │司往來嗎? │向兆豐銀行北臺│ │ │ │ │答: 沒有,我有聽我前妻劉郁霖公│中分行申請購料│ │ │ │ │司說過,這二家公司只是協助永昱│貸款等事實。 │ │ │ │ │ 公司開假發票,下假訂單,讓劉│ │ │ │ │ │郁霖去跟銀行融資,這個事情是黃│ │ │ │ │ │欽造叫劉郁霖去做的。 │ │ │ │ │ │問: 你有聽到黃欽造指示劉郁霖去│ │ │ │ │ │做嗎? │ │ │ │ │ │答: 有,在家裡我有聽到,當時我│ │ │ │ │ │們夫妻跟黃欽造住在一起,都住在│ │ │ │ │ │台中市北區○○街000號,黃欽造 │ │ │ │ │ │叫劉郁霖請她親戚幫忙開假發票跟│ │ │ │ │ │銀行借錢,我還記得黃欽造當時用│ │ │ │ │ │對講機告訴劉郁霖,當時劉郁霖的│ │ │ │ │ │大姊劉郁玫剛好在旁邊,黃欽造說│ │ │ │ │ │假發票千萬不能拿去報稅,否則會│ │ │ │ │ │穿幫。 │ │ │ │ │ │問: 劉郁霖為何會配合黃欽造的指│ │ │ │ │ │示,請張語超、黃仲民、劉明豪三│ │ │ │ │ │人配合開假發票、下假訂單? │ │ │ │ │ │答: 劉郁霖說因為黃欽造是她的公│ │ │ │ │ │公,她不得不幫忙。 │ │ │ │ │ │問: 你有去拜託你弟弟黃仲民配合│ │ │ │ │ │嗎? │ │ │ │ │ │答: 沒有,黃仲民是黃欽造直接跟│ │ │ │ │ │他講的。 │ │ │ ├─┼─────┼───────────────┼───────┼───────┤ │12│證人蘇長民│1.0000000偵訊: │證明被告黃欽造│( 100 年偵字 │ │ │ │問: 當時查帳後是否有發現,有部│、劉郁霖等人以│13168 號卷 │ │ │ │份款項沒有海關進口報單明細表的│與TREASURE SIG│P15-16) │ │ │ │情形? │NAL等公司之不 │ │ │ │ │答:有,會計師有查到。 │實交易,向兆豐│ │ │ │ │問: (提示同卷第26頁)是附件六資│銀行北臺中分行│ │ │ │ │料嗎? │申請購料貸款等│ │ │ │ │答: 是,當時是18筆,金額約121 │事實。 │ │ │ │ │萬6330元美金。 │ │ │ │ │ │問: 你有無詢問永昱公司為何會有│ │ │ │ │ │這些情形? │ │ │ │ │ │答: 劉郁霖跟我說這是訂單質借,│ │ │ │ │ │所以沒有入帳。 │ │ │ │ │ │問: 黃欽造當時在公司擔任何職? │ │ │ │ │ │答: 總經理,後來我們所有股東,│ │ │ │ │ │於98年年中決議用三到七折的價格│ │ │ │ │ │,把所有的股份賣給黃欽造,但是│ │ │ │ │ │黃欽造沒有履行,股份到目前沒有│ │ │ │ │ │移轉。 │ │ │ │ │ │問: 為何會想要把股份賣給黃欽造│ │ │ │ │ │? │ │ │ │ │ │答: 我們希望讓黃欽造他們自己好│ │ │ │ │ │好經營。 │ │ │ │ │ │問: 劉郁霖當時在公司擔任何職? │ │ │ │ │ │答:會計部門主管。 │ │ │ │ │ │問: 黃莒評(黃勝杰)他在公司擔何│ │ │ │ │ │職? │ │ │ │ │ │答: 副總,他的職務內容我不清楚│ │ │ │ │ │。 │ │ │ │ │ │問: (提示98他6255第26頁件六)依│ │ │ │ │ │照會計師查核永昱公司無海關進口│ │ │ │ │ │報單明細表共有18筆,裡面記載的│ │ │ │ │ │進貨品名是與永昱公司營業的物品│ │ │ │ │ │嗎? │ │ │ │ │ │答:是,這些都是原料。 │ │ │ │ │ │問: 你們有去查這些進貨對象四家│ │ │ │ │ │公司嗎? │ │ │ │ │ │答: 這四家都是跟黃欽造、劉郁霖│ │ │ │ │ │有關的公司。 │ │ │ │ │ │問: 你們有去查這四家公司的營業│ │ │ │ │ │項目與販售給永昱公司的商品符合│ │ │ │ │ │嗎? │ │ │ │ │ │答: 我們沒有實際去查證這四家公│ │ │ │ │ │,不過其中一家newhouse營業項目│ │ │ │ │ │沒有辦法賣這些商品給永昱公司。│ │ │ ├─┴─────┴───────────────┴───────┴───────┤ │ (二)非供述證據: │ ├─┬─────┬───────────────┬───────┬───────┤ │編│證據名稱 │證據資料 │待證事實 │頁碼 │ │號│ │ │ │ │ ├─┼─────┼───────────────┼───────┼───────┤ │1│永昱公司監│經會計師查核,永昱公司97年度兆│證明被告黃欽造│98 年度他字第 │ │ │察人蘇長民│豐購料借款,計有18筆核無進口報│、劉郁霖等人以│6255 號卷 P5-8│ │ │委請連結聯│單,於進貨簿無進貨記載,且所核│與TREASURE SIG│ │ │ │合會計師事│貸之款項均已匯入借款文件中載明│NAL等公司之不 │ │ │ │務所徐俊成│之廠商之帳號(依目前卷內資料,│實交易,向兆豐│ │ │ │會計師對永│檢察官只查到17筆與張語超、劉明│銀行北臺中分行│ │ │ │昱公司進行│豪、黃仲民之公司有關,另一筆則│申請購料貸款等│ │ │ │查核之會計│與渠等無涉,是否報單資料遺失或│事實。 │ │ │ │師協議程序│漏載未明,故在罪疑唯輕原則下,│ │ │ │ │執行報告 │檢察官未列入,本院亦難遽認該筆│ │ │ │ │ │為虛偽,併此敘明)。 │ │ │ ├─┼─────┼───────────────┼───────┼───────┤ │2│聯捷聯合會│經會計師查核,永昱公司97年度兆│證明被告黃欽造│98 年度他字第 │ │ │計師事務所│豐購料借款,計有18筆核無進口報│、劉郁霖等人以│6255 號卷 P11 │ │ │出具之永昱│單,於進貨簿無進貨記載,且所核│與TREASURE SIG│ │ │ │精密化學工│貸之款項均已匯入借款文件中載明│NAL等公司之不 │ │ │ │業股份有限│之廠商之帳號。 │實交易,向兆豐│ │ │ │公司民國97│ │銀行北臺中分行│ │ │ │年度兆豐 │ │申請購料貸款等│ │ │ │LC借款進料│ │事實。 │ │ │ │之進口入庫│ │ │ │ │ │查核協議姓│ │ │ │ │ │查核程序查│ │ │ │ │ │核報告 │ │ │ │ ├─┼─────┼───────────────┼───────┼───────┤ │3│聯捷聯合會│經會計師查核,永昱公司97年度兆│證明被告黃欽造│98 年度他字第 │ │ │計師事務所│豐購料借款,計有18筆核無進口報│、劉郁霖等人以│6255號卷P26 │ │ │製作之永昱│單,於進貨簿無進貨記載,且所核│與TREASURE SIG│ │ │ │公司97年兆│貸之款項均已匯入借款文件中載明│NAL等公司之不 │ │ │ │豐LC借款屬│之廠商之帳號。 │實交易,向兆豐│ │ │ │進料者核無│ │銀行北臺中分行│ │ │ │海關進口報│ │申請購料貸款等│ │ │ │單之明細表│ │事實。 │ │ ├─┼─────┼───────────────┼───────┼───────┤ │4│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2月4日向兆豐銀行│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申請匯出購料貸款116585元美金予│、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TREASURE SIGNAL公司,兆豐銀行 │與TREASURE SIG│(一)卷 │ │ │ │於同日匯出。 │NAL等公司之不 │P173) │ │ │ │ │實交易,向兆豐│ │ │ │ │ │銀行北臺中分行│ │ │ │ │ │申請購料貸款等│ │ │ │ │ │事實。 │ │ ├─┼─────┼───────────────┼───────┼───────┤ │5│花旗(臺灣│TREASURE SIGNAL公司於97年2月4 │證明被告黃仲民│(彰化縣調查站│ │ │)銀行匯款│日匯款116500元美金予FORWARD │取得兆豐銀行北│卷P115) │ │ │單 │TECH公司 │臺中分行之貸款│ │ │ │ │ │後隨即將之匯回│ │ │ │ │ │永昱公司之OBU │ │ │ │ │ │公司FORWARD │ │ │ │ │ │TECH公司等事實│ │ │ │ │ │。 │ │ ├─┼─────┼───────────────┼───────┼───────┤ │6│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2月15日向兆豐銀 │證明被告黃欽造│彰檢卷:100 年│ │ │業銀行匯出│行申請匯出購料貸款58285元美金 │、劉郁霖等人以│偵字第 8702 號│ │ │匯款申請書│予TREASURE SIGNAL公司,兆豐銀 │與TREASURE SIG│P76 │ │ │ │行於同日匯出。 │NAL等公司之不 │ │ │ │ │ │實交易,向兆豐│ │ │ │ │ │銀行北臺中分行│ │ │ │ │ │申請購料貸款等│ │ │ │ │ │事實。 │ │ ├─┼─────┼───────────────┼───────┼───────┤ │7│花旗(臺灣│TREASURE SIGNAL公司於97年2月18│證明被告黃仲民│(彰化縣調查站│ │ │)銀行匯款│日匯款58250元美金予SUKEM FINE │取得兆豐銀行北│卷P116) │ │ │單 │CHEMICAL公司(即永昱公司英文名│臺中分行之貸款│ │ │ │ │) │後隨即將之匯回│ │ │ │ │ │永昱公司等事實│ │ │ │ │ │。 │ │ ├─┼─────┼───────────────┼───────┼───────┤ │8│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2月22日向兆豐銀 │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行申請匯出購料貸款116585元美金│、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予TREASURE SIGNAL公司,兆豐銀 │與TREASURE SIG│(一)卷 │ │ │ │行於同日匯出。 │NAL等公司之不 │P177) │ │ │ │ │實交易,向兆豐│ │ │ │ │ │銀行北臺中分行│ │ │ │ │ │申請購料貸款等│ │ │ │ │ │事實。 │ │ ├─┼─────┼───────────────┼───────┼───────┤ │9│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3月3日向兆豐銀行│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申請匯出購料貸款 58285 元美金 │、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予 TREASURE SIGNAL 公司,兆豐 │與TREASURE SIG│(一)卷 │ │ │ │銀行於同日匯出。 │NAL等公司之不 │P179) │ │ │ │ │實交易,向兆豐│ │ │ │ │ │銀行北臺中分行│ │ │ │ │ │申請購料貸款等│ │ │ │ │ │事實。 │ │ ├─┼─────┼───────────────┼───────┼───────┤ │10│花旗(臺灣│TREASURE SIGNAL公司於97年3月4 │證明被告黃仲民│(彰化縣調查站│ │ │)銀行匯款│日匯款58250元美金予FORWARD │取得兆豐銀行北│卷P118) │ │ │單 │TECH公司 │臺中分行之貸款│ │ │ │ │ │後隨即將之匯回│ │ │ │ │ │永昱公司之OBU │ │ │ │ │ │公司FORWARD │ │ │ │ │ │TECH公司等事實│ │ │ │ │ │。 │ │ ├─┼─────┼───────────────┼───────┼───────┤ │11│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3月11日向兆豐銀 │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行申請匯出購料貸款58285元美金 │、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予TREASURE SIGNAL公司,兆豐銀 │與TREASURE SIG│(一)卷 │ │ │ │行於同日匯出。 │NAL等公司之不 │P181) │ │ │ │ │實交易,向兆豐│ │ │ │ │ │銀行北臺中分行│ │ │ │ │ │申請購料貸款等│ │ │ │ │ │事實。 │ │ ├─┼─────┼───────────────┼───────┼───────┤ │12│花旗(臺灣│TREASURE SIGNAL公司於97年3月12│證明被告黃仲民│(彰化縣調查站│ │ │)銀行匯款│日匯款58250元美金予FORWARD │取得兆豐銀行北│卷P119) │ │ │單 │TECH公司 │臺中分行之貸款│ │ │ │ │ │後隨即將之匯回│ │ │ │ │ │永昱公司之OBU │ │ │ │ │ │公司FORWARD │ │ │ │ │ │TECH公司等事實│ │ │ │ │ │。 │ │ ├─┼─────┼───────────────┼───────┼───────┤ │13│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3月21日向兆豐銀 │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行申請匯出購料貸款116585元美金│、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予TREASURE SIGNAL公司,兆豐銀 │與TREASURE SIG│(一)卷 │ │ │ │行於同日匯出。 │NAL等公司之不 │P182) │ │ │ │ │實交易,向兆豐│ │ │ │ │ │銀行北臺中分行│ │ │ │ │ │申請購料貸款等│ │ │ │ │ │事實。 │ │ ├─┼─────┼───────────────┼───────┼───────┤ │14│花旗(臺灣│TREASURE SIGNAL公司於97年3月24│證明被告黃仲民│(彰化縣調查站│ │ │)銀行匯款│日匯款116550元美金予FORWARD │取得兆豐銀行北│卷P120) │ │ │單 │TECH公司 │臺中分行之貸款│ │ │ │ │ │後隨即將之匯回│ │ │ │ │ │永昱公司之OBU │ │ │ │ │ │公司FORWARD │ │ │ │ │ │TECH公司等事實│ │ │ │ │ │。 │ │ ├─┼─────┼───────────────┼───────┼───────┤ │15│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6月3日向兆豐銀行│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申請匯出購料貸款64985元美金予 │、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TREASURE SIGNAL公司,兆豐銀行 │與TREASURE SIG│(一)卷 │ │ │ │於同日匯出。 │NAL等公司之不 │P188) │ │ │ │ │實交易,向兆豐│ │ │ │ │ │銀行北臺中分行│ │ │ │ │ │申請購料貸款等│ │ │ │ │ │事實。 │ │ │ │ │ │ │ │ ├─┼─────┼───────────────┼───────┼───────┤ │16│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9月23日向兆豐銀 │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行申請匯出購料貸款61585元美金 │、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予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兆│與NEW HOUSE IN│(一)卷 │ │ │ │豐銀行於同日匯出。 │DUSTRIAL等公司│P158) │ │ │ │ │之不實交易,向│ │ │ │ │ │兆豐銀行北臺中│ │ │ │ │ │分行申請購料貸│ │ │ │ │ │款等事實。 │ │ ├─┼─────┼───────────────┼───────┼───────┤ │17│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9月24日向兆豐銀 │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行申請匯出購料貸款58385元美金 │、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予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兆│與NEW HOUSE IN│(一)卷 │ │ │ │豐銀行於同日匯出。 │DUSTRIAL等公司│P159) │ │ │ │ │之不實交易,向│ │ │ │ │ │兆豐銀行北臺中│ │ │ │ │ │分行申請購料貸│ │ │ │ │ │款等事實。 │ │ ├─┼─────┼───────────────┼───────┼───────┤ │18│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9月24日向兆豐銀 │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行申請匯出購料貸款58385元美金 │、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予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兆│與NEW HOUSE IN│(一)卷 │ │ │ │豐銀行於同日匯出。 │DUSTRIAL等公司│P160) │ │ │ │ │之不實交易,向│ │ │ │ │ │兆豐銀行北臺中│ │ │ │ │ │分行申請購料貸│ │ │ │ │ │款等事實。 │ │ ├─┼─────┼───────────────┼───────┼───────┤ │19│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10月1日向兆豐銀 │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行申請匯出購料貸款94385元美金 │、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予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兆│與NEW HOUSE IN│(一)卷 │ │ │ │豐銀行於同日匯出。 │DUSTRIAL等公司│P161) │ │ │ │ │之不實交易,向│ │ │ │ │ │兆豐銀行北臺中│ │ │ │ │ │分行申請購料貸│ │ │ │ │ │款等事實。 │ │ ├─┼─────┼───────────────┼───────┼───────┤ │20│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10月1日向兆豐銀 │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行申請匯出購料貸款52485元美金 │、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予NEW HOUSE INDUSTRIAL公司,兆│與NEW HOUSE IN│(一)卷 │ │ │ │豐銀行於同日匯出。 │DUSTRIAL等公司│P162) │ │ │ │ │之不實交易,向│ │ │ │ │ │兆豐銀行北臺中│ │ │ │ │ │分行申請購料貸│ │ │ │ │ │款等事實。 │ │ ├─┼─────┼───────────────┼───────┼───────┤ │21│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10月9日向兆豐銀 │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行申請匯出購料貸款55985元美金 │、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予LIUCO INDUSTRIAL公司,兆豐銀│與LIUCO INDUS-│(一)卷 │ │ │ │行於同日匯出。 │TRIAL等公司之 │P163) │ │ │ │ │不實交易,向兆│ │ │ │ │ │豐銀行北臺中分│ │ │ │ │ │行申請購料貸款│ │ │ │ │ │等事實。 │ │ ├─┼─────┼───────────────┼───────┼───────┤ │22│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10月9日向兆豐銀 │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行申請匯出購料貸款49485元美金 │、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予LIUCO INDUSTRIAL公司,兆豐銀│與LIUCO INDUS-│(一)卷 │ │ │ │行於同日匯出。 │TRIAL等公司之 │P164) │ │ │ │ │不實交易,向兆│ │ │ │ │ │豐銀行北臺中分│ │ │ │ │ │行申請購料貸款│ │ │ │ │ │等事實。 │ │ ├─┼─────┼───────────────┼───────┼───────┤ │23│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10月21日向兆豐銀│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行申請匯出購料貸款52485元美金 │、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予LIUCO INDUSTRIAL公司,兆豐銀│與LIUCO INDUS-│(一)卷 │ │ │ │行於同日匯出。 │TRIAL等公司之 │P165) │ │ │ │ │不實交易,向兆│ │ │ │ │ │豐銀行北臺中分│ │ │ │ │ │行申請購料貸款│ │ │ │ │ │等事實。 │ │ ├─┼─────┼───────────────┼───────┼───────┤ │24│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10月21日向兆豐銀│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行申請匯出購料貸款33585元美金 │、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予LIUCO INDUSTRIAL公司,兆豐銀│與LIUCO INDUS-│(一)卷 │ │ │ │行於同日匯出。 │TRIAL等公司之 │P169) │ │ │ │ │不實交易,向兆│ │ │ │ │ │豐銀行北臺中分│ │ │ │ │ │行申請購料貸款│ │ │ │ │ │等事實。 │ │ ├─┼─────┼───────────────┼───────┼───────┤ │25│兆豐國際商│永昱公司於97年11月21日向兆豐銀│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匯出│行申請匯出購料貸款79985元美金 │、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匯款申請書│予LIUCO INDUSTRIAL公司,兆豐銀│與LIUCO INDUS-│(一)卷 │ │ │ │行於同日匯出。 │TRIAL等公司之 │P170) │ │ │ │ │不實交易,向兆│ │ │ │ │ │豐銀行北臺中分│ │ │ │ │ │行申請購料貸款│ │ │ │ │ │等事實。 │ │ ├─┼─────┼───────────────┼───────┼───────┤ │26│TREASURE │TREASURE SIGNAL公司花旗銀行帳 │證明被告黃仲民│(彰化縣調查站│ │ │SIGNAL公司│戶分別於97年2月4日、18日、25日│取得兆豐銀行北│卷P117) │ │ │花旗(臺灣│、同年3月4日、12日、24日匯入 │臺中分行之貸款│ │ │ │)銀行帳戶│116585、58285、116585、58250、│後隨即將之匯回│ │ │ │往來明細 │58285、116585元美金,並於同日 │永昱公司或其 │ │ │ │ │或隔數日匯出。 │OBU公司FORWAR-│ │ │ │ │ │D TECH公司等事│ │ │ │ │ │實。 │ │ ├─┼─────┼───────────────┼───────┼───────┤ │27│兆豐國際商│函覆本署,表示永昱公司於該分行│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業銀行北臺│已無借款餘額。 │等人以不實交易│第 16367號 │ │ │中分行100 │ │向兆豐銀行北臺│(一)卷 │ │ │年9月2日(│ │中分行詐貸之相│P209-210) │ │ │100)兆銀 │ │關購料貸款,均│ │ │ │北臺中字第│ │已清償等事實。│ │ │ │172號函及 │ │ │ │ │ │函附之兆豐│ │ │ │ │ │銀行北臺中│ │ │ │ │ │分行客戶歸│ │ │ │ │ │戶查詢表 │ │ │ │ ├─┼─────┼───────────────┼───────┼───────┤ │28│兆豐銀行帳│永昱公司自97年2月4日起,先後向│證明被告黃欽造│( 99 年度偵字│ │ │號 │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申請購料貸款│、劉郁霖等人以│第 16367號 │ │ │0000000000│。 │與TREASURE SI-│(一)卷 │ │ │號戶名永昱│ │GNAL等公司之不│P170) │ │ │公司購料借│ │實交易,自97年│ │ │ │款帳戶往來│ │2月4日起,先後│ │ │ │明細 │ │向兆豐銀行北臺│ │ │ │ │ │中分行申請購料│ │ │ │ │ │貸款等事實。 │ │ └─┴─────┴───────────────┴───────┴───────┘ 附表二:被告黃欽造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 │黃欽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黃欽造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五㈠│ │ │ │所示之物沒收。 │ ├──┼───────────┼──────────────┤ │ 3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黃欽造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 │ │ │刑玖月。 │ ├──┼───────────┼──────────────┤ │ 4 │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 │黃欽造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 │ │ │刑玖月。如附表五㈡所示之物沒│ │ │ │收。 │ ├──┼───────────┼──────────────┤ │ 5 │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 │黃欽造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 │ └──┴───────────┴──────────────┘ 附表三:被告黃勝杰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黃勝杰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 │ │ │刑捌月。 │ ├──┼───────────┼──────────────┤ │ 2 │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 │黃勝杰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 │ │ │刑捌月。如附表五㈡所示之物沒│ │ │ │收。 │ └──┴───────────┴──────────────┘ 附表四:被告劉郁霖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 │劉郁霖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2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劉郁霖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五㈠│ │ │ │所示之物沒收。 │ ├──┼───────────┼──────────────┤ │ 3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劉郁霖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 │ │ │刑捌月。 │ ├──┼───────────┼──────────────┤ │ 4 │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 │劉郁霖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 │ │ │刑捌月。如附表五㈡所示之物沒│ │ │ │收。 │ └──┴───────────┴──────────────┘ 附表五、 ㈠、會計師查核報告上偽造之「張明哲」署名共兩枚。 ㈡、董事會議紀錄上偽造之「黃沂源」署名壹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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