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23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3 號
102年度易字第355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凱宇
- 選任辯護人
- 武燕琳律師
- 被告
- 林均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 被告
- 林耑安
- 選任辯護人
- 華嘉遠律師
- 被告
- 王世杰
- 選任辯護人
- 林俊雄律師
- 被告
- 游明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關於「如犯罪事實欄一之(十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之(十一)」,附表一編號12所示關於「如犯罪事實欄一之(十三)」之記載應更正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之(十二)」,附表一編號13所示關於「如犯罪事實欄一之(十五)」之記載應更正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之(十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