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軍訴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軍訴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雅喬
楊書欣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主文欄「張雅喬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楊書欣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應更正為「張雅喬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楊書欣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主文欄「張雅喬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楊書欣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均未記載「共同」二字,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