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
- 原告
- 寶捷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文清
- 被告
- 童至舜
侯月靈
上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緝字第165 號、第179 號偽造文書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童至舜、侯月靈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緝字第165 號、第17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