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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莊深淵洪俊誠楊珮瑛

原告
寶捷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文清
被告
童至舜

      侯月靈

上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緝字第165 號、第179 號偽造文書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童至舜、侯月靈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緝字第165 號、第17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楊珮瑛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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