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林甫軍 法定代理人 林裕祥 陳美蘭 被 告 黃文炳 被 告 良貿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惠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中交簡字第212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羅國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