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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游秀雯張瑋珍羅國鴻

原告
林甫軍
法定代理人
林裕祥
法定代理人
陳美蘭
被告
黃文炳
被告
良貿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惠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中交簡字第212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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