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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智簡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王怡菁

  • 被告
    孫育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智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育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3839、17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育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量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孫育華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 第48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修正廢止連續犯之規 定後,除具有複次行為外觀之接續犯、集合犯仍為一罪評價外,各複次行為當本於一行為一罪一罰之原則予以論處。查被告分別自民國102年3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17日上午10時55分為警查獲止,在嘉義縣朴子市「朴子早市」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及自102年6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13日上午9時為警 查獲止,在臺中市不詳地址之多處不同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均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上開被告於102年3月17日為警查獲前後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其間之犯罪時間、地點均有所區隔,各自具備獨立性,是其前後2期間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先後2犯行均係 以一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及安科智諾貝爾塗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商標權,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一罪處斷。(二)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其仍不知悔改,竟為圖私利,一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職業為商之生活狀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參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及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2次犯 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無訛,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2之交易收據2本、服裝目(型)錄10本、出貨單2張及訂單明細表12張,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仿冒商標之品名 │數量 │商標權利人 │ ├──┼──────────┼───┼───────┤ │1 │仿冒「adidas」商標之│231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衣服 │ │司 │ ├──┼──────────┼───┼───────┤ │2 │仿冒「adidas」商標之│66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外套 │ │司 │ ├──┼──────────┼───┼───────┤ │3 │仿冒「adidas」商標之│45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褲子 │ │司 │ ├──┼──────────┼───┼───────┤ │4 │仿冒「PUMA」商標之衣│177件 │彪馬歐洲公開有│ │ │服 │ │限責任公司 │ ├──┼──────────┼───┼───────┤ │5 │仿冒「PUMA」商標之外│26件 │彪馬歐洲公開有│ │ │套 │ │限責任公司 │ ├──┼──────────┼───┼───────┤ │6 │仿冒「PUMA」商標之褲│34件 │彪馬歐洲公開有│ │ │子 │ │限責任公司 │ ├──┼──────────┼───┼───────┤ │7 │仿冒「LACOSTE」商標 │14件 │拉克絲蒂股份有│ │ │之衣服 │ │限公司 │ ├──┼──────────┼───┼───────┤ │8 │仿冒「LACOSTE」商標 │31件 │拉克絲蒂股份有│ │ │之外套 │ │限公司 │ ├──┼──────────┼───┼───────┤ │9 │仿冒「鬼洗」商標之衣│125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 │ │服 │ │限公司 │ ├──┼──────────┼───┼───────┤ │10 │仿冒「鬼洗」商標之外│25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 │ │套 │ │限公司 │ ├──┼──────────┼───┼───────┤ │11 │仿冒「鬼洗」商標之褲│19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 │ │子 │ │限公司 │ ├──┼──────────┼───┼───────┤ │12 │仿冒「地藏小王」商標│138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 │ │之衣服 │ │限公司 │ ├──┼──────────┼───┼───────┤ │13 │仿冒「地藏小王」商標│20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 │ │之外套 │ │限公司 │ ├──┼──────────┼───┼───────┤ │14 │仿冒「地藏小王」商標│7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 │ │之褲子 │ │限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仿冒商標之品名 │數量 │商標權利人 │ ├──┼──────────┼───┼───────┤ │1 │仿冒「LEVIS」商標之 │27件 │安科智諾貝爾塗│ │ │短袖T恤 │ │料國際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2 │仿冒「NIKE」商標之 │10件 │耐克國際股份有│ │ │短袖T恤 │ │限公司 │ ├──┼──────────┼───┼───────┤ │3 │仿冒「Roots」商標之 │105件 │羅茲加拿大有限│ │ │短袖T恤 │ │公司 │ ├──┼──────────┼───┼───────┤ │4 │仿冒「adidas」商標之│8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冬棉成褲 │ │司 │ ├──┼──────────┼───┼───────┤ │5 │仿冒「adidas」商標之│31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籃球運動褲 │ │司 │ ├──┼──────────┼───┼───────┤ │6 │仿冒「adidas」商標之│60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冬季外套 │ │司 │ ├──┼──────────┼───┼───────┤ │7 │仿冒「adidas」商標之│123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短袖T恤 │ │司 │ ├──┼──────────┼───┼───────┤ │8 │仿冒「鬼洗」及「地藏│61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 │ │小王」商標之短袖T恤 │ │限公司 │ ├──┼──────────┼───┼───────┤ │9 │交易收據 │2本 │ │ ├──┼──────────┼───┼───────┤ │10 │服裝目(型)錄 │10本 │ │ ├──┼──────────┼───┼───────┤ │11 │出貨單 │2張 │ │ ├──┼──────────┼───┼───────┤ │12 │訂單明細表 │12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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