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8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8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老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5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老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