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5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5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莉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2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莉真犯竊盜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莉真於民國 102年9月2日21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入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之星汽車旅館」a2號房間住宿,竟於翌日即同年月3日9時19分辦理退房前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附表所示物品放進其上開自用小客車內竊取之,同時著手竊取房內桌上立燈及戶外投燈,因該等燈具無法拔走而作罷,致該等燈具毀損,最後再辦理退房離開該汽車旅館。嗣經該汽車旅館房務人員進入a2房間欲整理房間時,始發現上情而報警處理。
二、本案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莉真於警詢時坦承竊取附表所示物品等語(見102年9月7日警詢筆錄第3頁正面),並經證人即「台中之星汽車旅館」副理洪嘉祥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屬實,且有「台中之星旅館有限公司」帳單明細表、遭竊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告自行提出附表編號1至5、7、8、9、12全部及編號6、10、13各 1件之物品扣案並發還被害人,其餘物品事後被告再提出而由警方送還被害人(見偵卷第14頁背面,證人洪嘉祥偵訊筆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所有人為被告】、現場照片5張、被告進住時之證件照片1張、監視器擷取畫面2張、上開自用小客車及竊取物品照片9張、「台中之星汽車旅館」旅館業登記證附卷可稽。
(二)綜上所述,被告辯稱未毀損上開燈具云云,要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王莉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第 354條之毀損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毒品、竊盜、妨害公務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非佳,恣意竊取他人物品,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殊值非難,本件竊取之手段尚稱平和,所竊及損壞之財物價值約新臺幣 3萬元,雖未賠償被害人,惟如附表所示物品均已返還被害人,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高中肄業現無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54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編 號 │ 品 名 │ 數 量 │ ├───┼────────┼───────┤ │ 1 │保潔墊 │ 1個 │ ├───┼────────┼───────┤ │ 2 │羽毛被 │ 1件 │ ├───┼────────┼───────┤ │ 3 │大抱枕 │ 2個 │ ├───┼────────┼───────┤ │ 4 │羽毛枕 │ 2個 │ ├───┼────────┼───────┤ │ 5 │被套 │ 1件 │ ├───┼────────┼───────┤ │ 6 │枕套 │ 2件 │ ├───┼────────┼───────┤ │ 7 │大抱枕套 │ 2件 │ ├───┼────────┼───────┤ │ 8 │床單 │ 2件 │ ├───┼────────┼───────┤ │ 9 │大毛巾 │ 2件 │ ├───┼────────┼───────┤ │ 10 │小毛巾 │ 2件 │ ├───┼────────┼───────┤ │ 11 │踢鞋墊 │ 1個 │ ├───┼────────┼───────┤ │ 12 │面紙盒 │ 1個 │ ├───┼────────┼───────┤ │ 13 │腳踏布 │ 2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