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4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4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俊儀
黃志榮
魏文昌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俊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志榮犯如附表二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魏文昌犯如附表三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吳俊儀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一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一)所示部分 │仟元折算壹日。 │ ├──┼────────┼──────────────┤ │二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二)所示部分 │折算壹日。 │ ├──┼────────┼──────────────┤ │三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三)所示部分 │元折算壹日。 │ ├──┼────────┼──────────────┤ │四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四)所示部分 │元折算壹日。 │ ├──┼────────┼──────────────┤ │五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五)所示部分 │元折算壹日。 │ ├──┼────────┼──────────────┤ │六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六)所示部分 │元折算壹日。 │ ├──┼────────┼──────────────┤ │七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捌│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七)所示部分 │折算壹日。 │ ├──┼────────┼──────────────┤ │八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八)所示部分 │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被告黃志榮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一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一)所示部分 │仟元折算壹日。 │ ├──┼────────┼──────────────┤ │二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二)所示部分 │折算壹日。 │ ├──┼────────┼──────────────┤ │三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三)所示部分 │元折算壹日。 │ ├──┼────────┼──────────────┤ │四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四)所示部分 │元折算壹日。 │ ├──┼────────┼──────────────┤ │五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五)所示部分 │元折算壹日。 │ ├──┼────────┼──────────────┤ │六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六)所示部分 │元折算壹日。 │ ├──┼────────┼──────────────┤ │七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捌│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七)所示部分 │折算壹日。 │ ├──┼────────┼──────────────┤ │八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八)所示部分 │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三:被告魏文昌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一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一)所示部分 │仟元折算壹日。 │ ├──┼────────┼──────────────┤ │二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二)所示部分 │元折算壹日。 │ ├──┼────────┼──────────────┤ │三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三)所示部分 │仟元折算壹日。 │ ├──┼────────┼──────────────┤ │四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四)所示部分 │元折算壹日。 │ ├──┼────────┼──────────────┤ │五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五)所示部分 │元折算壹日。 │ ├──┼────────┼──────────────┤ │六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六)所示部分 │仟元折算壹日。 │ ├──┼────────┼──────────────┤ │七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七)所示部分 │折算壹日。 │ ├──┼────────┼──────────────┤ │八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 │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八)所示部分 │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