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許冰芬、王怡菁、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余念梓、林煥𤍤、蔡世文、張哲誠
- 原告陳太吉、陳景生、張小莉、陳沅研
- 被告彭聖助、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法人、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揚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宸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 告 陳太吉 原 告 陳景生 原 告 張小莉 原 告 陳沅研 被 告 彭聖助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余念梓 被 告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𤍤 被 告 揚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世文 被 告 宏宸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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