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 原告
- 陳太吉
- 原告
- 陳景生
- 原告
- 張小莉
- 原告
- 陳沅研
- 被告
- 彭聖助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余念梓
- 被告
-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煥𤍤
- 被告
- 揚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世文
- 被告
- 宏宸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