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原 告 張家豪 送達代收人 張中全 林秀雅 被 告 譚圳田 晉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清雄 被 告 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易字第24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賀 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