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黃素貞 黃献堂 黃献章 被 告 常文泰 波特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霖 上列被告常文泰因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4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游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