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原 告 陳三川 顏碧蘭 被 告 徐琝順 宏宸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