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蔡麗捐 訴訟代理人 李金地 送達代收人 陳奕潔 被 告 鍾振豪 聯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