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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林美玲鍾貴堯林德鑫
  • 法定代理人
    劉枝勇、王秀英

  • 原告
    彭維俊
  • 被告
    謝政元新旭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帝寶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彭維俊 林玲真 被   告 謝政元 被   告 新旭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枝勇 被   告 帝寶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英 上列原告彭維俊、林玲真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47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美玲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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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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