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林美玲、鍾貴堯、林德鑫
- 法定代理人劉枝勇、王秀英
- 原告彭維俊
- 被告謝政元、新旭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帝寶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彭維俊 林玲真 被 告 謝政元 被 告 新旭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枝勇 被 告 帝寶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英 上列原告彭維俊、林玲真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47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美玲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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