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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春長郭德進黃司熒

原告
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
乙○○
被告
鑫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日澤

上列被告因被告乙○○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黃司熒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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