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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25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朋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少訴字第43號)有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2255號、102年度執字第8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朋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朋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以100年度少訴字第43 號(100年度少偵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於101年4月1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1年6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止間,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2月12日以101年度易字第278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5月28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4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此於刑法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蕭朋昇於100年4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3月21日以100年度少訴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於101年4月1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1年6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止間,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2月12日以101年度易字第278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5月28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4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61頁),經本院審閱上開判決正本後,認本件聲請已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自應撤銷受刑人上述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2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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