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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34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23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芳喬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肇事逃逸案件(本院102 年度豐交簡字第25

8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 年度執聲字第394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芳喬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芳喬因犯肇事逃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 日以102 年度豐交簡字第25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並於同年5 月1 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2 年9 月14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2 年9 月13日)復故意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2 年10月22日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307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同年11月25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再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顯未收警惕及矯正之效,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又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又前開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揭規定係採裁量撤銷原則,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法定要件外,法院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實質要件即「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受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之認定標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張芳喬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4 月3 日以102 年度豐交簡字第25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而於同年5 月1日確定(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2 年9 月14日復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2年10月22日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307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並於同年11月25日確定(下稱後案)在案,此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一情,堪以認定。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前後案所犯罪名,不論是針對個人或社會法益,均屬公共危險罪章之罪,均有高度危害性。尤其酒醉駕車動輒導致他人嚴重之傷亡後果,此為目前一般社會大眾所具有之共識,酒醉駕車罪其所侵害之公益性不可謂不大。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再觀諸其曾於98年間,亦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其於司法程序結束一段時間後便遺忘教訓、故態復萌,並非屬偶發性、初犯之犯罪,且法治觀念薄弱,無視個人犯罪行為,對國家社會造成之危害,惡性非輕,違反法規範之情節,已屬重大,另參諸法院欲促受刑人知所自新,而於前案諭知緩刑宣告,受刑人僅須消極地避免再犯,即不違反法院此項處遇之用意,然其卻輕率地再犯後案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以其所具體表現於外之法敵對意識及反社會性格,實難認為前案之緩刑宣告有何啟其自我警惕而免再犯之效果。本院審酌前開各情,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既難收預期之效果,為維護社會秩序並避免他人權利再受受刑人不法侵害,認有對受刑人執行刑罰制裁以為教化之必要,自與前揭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意旨相符,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3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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