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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61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旻鴻

上列被告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102年5月29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標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解釋,本院自得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61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