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12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旻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毒品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緝字第54號)後,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蔡旻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蔡旻峯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毒聲字第5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11月12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591、34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03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後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114號受理,嗣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101年6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9月6日20時許,在臺中市外埔區某路邊,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1年9月10日19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巷0號查緝案外人王定男販賣毒品案件,因蔡旻峯亦參與該販賣毒品行為,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