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829號
102年度易字第15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詮晉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4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應增列「102 年度易字第1519號」;另上訴人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駁回上訴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漏列「102 年度易字第1519號」;另上訴人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亦屬誤寫,且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