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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莊深淵莊深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161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國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下午4時許,在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仁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洪國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洪國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11月1日釋放。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1月31日凌晨1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明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1月31日凌晨1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後,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莊深淵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深淵

書記官 陳淑華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1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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