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0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生 選任辯護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93 號、第8670號)後,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生犯重利罪,共玖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俊生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6「富翔企業社」與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富翔機車買賣租賃行」之負責人,基於貸放金錢而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趁附表一所示之人急需用錢之際,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別貸與附表一所示數額之金錢,並以每10日、15日或30日為1期,而依附表一所示方式 計算利息,並均預扣第1期利息,陳俊生以此方式取得與原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追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下午3時40分許,至陳俊生所經營之上開富翔企業社,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另於101年11月14日下午4時10分許,於嘉義市○區○○路000號旁鐵皮屋,扣得與本案有關(非被告所有) 如附表三所示等物。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人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既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即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關於重利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核與告訴人朱秋香、李敏甄、游惠雯、葉逢瀛之警詢及偵訊,告訴人邱維克(原名邱丙輝)、張佑任、劉永吉之警詢筆錄,被害人即證人許淑美之警詢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劉永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朱秋香指認富翔企業社照片及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張佑任指認富翔企業社照片及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游惠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富翔企業社照片、告訴人游惠雯之弟游智凱車號000-000號機車車輛異動登記書、告 訴人葉逢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邱維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葉逢瀛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之汽 機車過戶登記書、機車車輛異動登記書、告訴人李敏甄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之機車車輛異動登記書、交通部公路總 局臺中區監理所101年5月21日中監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97年1月1日起至101年5月14日以冠億企業社及富翔企業社辦理汽機車過戶明細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101年5月22日中監豐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車號000-000號、J7B-538號重型機車之機車車籍、車主歷史、異動歷史查詢資料、告訴人朱秋香收受之簡訊翻拍照片2張、冠億企業社、富翔企業社、富翔機車買賣租賃行之商 工登記資料查詢、被告陳俊生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匯款資料、告訴人李敏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輛基本資料及歷任車主資料等在卷, 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所為附表 一所示9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被告先後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時間貸予李敏甄各1萬元部 分,係2次重利行為,應論以2次重利犯行,起訴書認屬1次 重利犯行,容有誤會,併此說明。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反利用他人急迫而亟需用錢之際,收取高額利息,藉此牟利,實為不該,兼衡及其放款之時間、次數,多屬小額、短期之金錢借貸,告訴人游惠雯、葉逢瀛、張佑任到庭均陳稱:其等錢已經還清,被告也已經把機車過戶還給渠等無誤(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28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且供述:除朱秋香、劉永吉、許淑美的部分尚未清償完畢外,其餘之告訴人李敏甄、游惠雯、葉逢瀛、邱克維、張佑任皆已清償完畢。朱秋香、劉永吉、許淑美的部分,利息不用拿也沒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28頁),並提出和解書3份(許淑 美、朱秋香、邱維克部分,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利息拋棄認諾書1份(劉永吉部分,見本院卷第45頁)等在卷可參 ,被告犯後態度尚非不可取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102年1月8日修正,於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惟本案被告所犯之重利罪,均為得易科罰 金之罪,且經本院分別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不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不因刑法第50條修正而有不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又被告以機車借款方式重利犯行9次,顯難謂僅係偶發之犯罪, 不宜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至警方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其中與借款人所簽訂之機車租賃、買賣契約書、借款人朱秋香、劉永吉所簽發之本票部分,僅供作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之用,如借款人清償借款,被告仍須依約履行或將該等物品返還於借款人,自難認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屬於被告所有而應予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923號判決意旨參照)。其餘扣案之富翔企業社名片、空白出租單、租賃、買賣契約書、借款人提供之行照、保險證、劉永吉之私章等物,或與本案犯罪並無直接關連或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借│借貸時間及地點 │借貸金額、實│ 計息方式 │備 註 │ │號│款│ │拿金額 │ │ │ │ │人│ │ │ │ │ ├─┼─┼────────┼──────┼─────┼────┤ │1 │朱│告訴人朱秋香經由│借款新臺幣(│15天1期, │被告要求│ │ │秋│報紙登載機車借款│下同)2萬元 │每期4000元│告訴人朱│ │ │香│之訊息,撥打上面│,預扣4000元│,1年利息9│秋香交付│ │ │ │所載之被告陳俊生│利息,實拿1 │萬6000元。│證件先將│ │ │ │所使用之門號0930│萬6000元。 │年息9萬600│車牌號碼│ │ │ │660606與其聯絡,│ │0元/1萬600│598-DNG │ │ │ │於100年5月10日中│ │0元=600%│號重型機│ │ │ │午12時許,朱秋香│ │ │車辦理移│ │ │ │前往臺中市北區進│ │ │轉登記,│ │ │ │化路625-6 號1樓 │ │ │且與告訴│ │ │ │富翔企業社借款。│ │ │人朱秋香│ │ │ │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及│ │ │ │ │ │ │由告訴人│ │ │ │ │ │ │朱秋香簽│ │ │ │ │ │ │發面額6 │ │ │ │ │ │ │萬元之本│ │ │ │ │ │ │票交付給│ │ │ │ │ │ │被告,作│ │ │ │ │ │ │為擔保。│ ├─┼─┼────────┼──────┼─────┼────┤ │2 │李│告訴人李敏甄經由│借款新臺幣(│10天1期, │被告要求│ │ │敏│報紙登載機車借款│下同)1萬元 │每期2000元│告訴人李│ │ │甄│之訊息,撥打上面│,預扣2000元│,1年利息7│敏甄交付│ │ │ │所載之被告陳俊生│利息,實拿80│萬2000元。│證件先將│ │ │ │所使用之門號0930│00元 。 │年息7萬200│車牌號碼│ │ │ │660606與其聯絡,│ │0元/8000元│P9W-252 │ │ │ │於100年1月11日某│ │=900% │號重型機│ │ │ │時許,李敏甄前往│ │ │車辦理移│ │ │ │臺中市北區進化路│ │ │轉登記,│ │ │ │625-6號1樓富翔企│ │ │且與告訴│ │ │ │業社借款。 │ │ │人李敏甄│ │ │ │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及買│ │ │ │ │ │ │賣契約書│ │ │ │ │ │ │,作為借│ │ │ │ │ │ │款擔保。│ ├─┼─┼────────┼──────┼─────┼────┤ │3 │李│告訴人李敏甄經由│借款新臺幣(│10天1期, │被告要求│ │ │敏│報紙登載機車借款│下同)1萬元 │每期2000元│告訴人李│ │ │甄│之訊息,撥打上面│,預扣2000元│,1年利息7│敏甄交付│ │ │ │所載之被告陳俊生│利息,實拿 │萬2000元。│證件先將│ │ │ │所使用之門號0930│8000元 。 │年息7萬200│車牌號碼│ │ │ │660606與其聯絡,│ │0元/8000元│P9W-252 │ │ │ │於100年3月14日某│ │=900% │號重型機│ │ │ │時許,李敏甄前往│ │ │車辦理移│ │ │ │臺中市北區進化路│ │ │轉登記,│ │ │ │625-6號1樓富翔企│ │ │且與告訴│ │ │ │業社借款。 │ │ │人李敏甄│ │ │ │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及買│ │ │ │ │ │ │賣契約書│ │ │ │ │ │ │,作為借│ │ │ │ │ │ │款擔保。│ ├─┼─┼────────┼──────┼─────┼────┤ │4 │游│告訴人游惠雯經由│借款新臺幣(│10天1期, │被告要求│ │ │惠│報紙登載機車借款│下同)1萬元 │每期1000元│告訴人游│ │ │雯│之訊息,撥打上面│,預扣1000元│,1年利息3│惠雯交付│ │ │ │所載之被告陳俊生│利息,實拿90│萬6000元。│證件先將│ │ │ │所使用之門號0930│00元 。 │年息3萬600│車牌號碼│ │ │ │660606與其聯絡,│ │0元/9000元│601-GWB │ │ │ │於100年6月16日14│ │=400% │號重型機│ │ │ │時許,游惠雯前往│ │ │車辦理移│ │ │ │臺中市北區進化路│ │ │轉登記,│ │ │ │625-6號1樓富翔企│ │ │且與告訴│ │ │ │業社借款。 │ │ │人游惠雯│ │ │ │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押│ │ │ │ │ │ │身分證影│ │ │ │ │ │ │本、簽發│ │ │ │ │ │ │面額2萬 │ │ │ │ │ │ │元本票1 │ │ │ │ │ │ │張,作為│ │ │ │ │ │ │借款擔保│ │ │ │ │ │ │。 │ ├─┼─┼────────┼──────┼─────┼────┤ │5 │葉│告訴人葉逢瀛經由│借款新臺幣2 │10天1期, │被告要求│ │ │逢│報紙登載機車借款│萬元,預扣30│每期3000元│告訴人葉│ │ │瀛│之訊息,撥打上面│00元利息,實│,1年利息1│逢瀛交付│ │ │ │所載之被告陳俊生│拿1萬7000元 │0萬8000元 │證件先將│ │ │ │所使用之門號0930│。 │。年息10萬│車牌號碼│ │ │ │660606與其聯絡,│ │8000元/1萬│BS5-111 │ │ │ │於100年5月26日14│ │7000元= │號重型機│ │ │ │時許,葉逢瀛前往│ │635.29% │車辦理移│ │ │ │臺中市北區進化路│ │ │轉登記,│ │ │ │625-6號1樓富翔企│ │ │且與告訴│ │ │ │業社借款。 │ │ │人葉逢瀛│ │ │ │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作│ │ │ │ │ │ │為借款擔│ │ │ │ │ │ │保。 │ ├─┼─┼────────┼──────┼─────┼────┤ │6 │邱│告訴人邱維克經由│借款新臺幣2 │10天1期, │被告要求│ │ │維│宣傳單登載機車借│萬元,預扣30│每期3000元│告訴人邱│ │ │克│款之訊息,撥打上│00元利息,實│,1年利息1│維克交付│ │ │(│面所載之被告陳俊│拿1萬7000元 │0萬8000元 │證件先將│ │ │原│生所使用之門號09│。 │。年息10萬│車牌號碼│ │ │名│00000000與其聯絡│ │8000元/1萬│HF2-360 │ │ │邱│,於100年11月14 │ │7000元= │號重型機│ │ │丙│日14時許,邱維克│ │635.29% │車辦理移│ │ │輝│前往臺中市北區進│ │ │轉登記,│ │ │)│化路625-6號1樓富│ │ │且與告訴│ │ │ │翔企業社借款。 │ │ │人邱維克│ │ │ │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作│ │ │ │ │ │ │為借款擔│ │ │ │ │ │ │保。 │ ├─┼─┼────────┼──────┼─────┼────┤ │7 │張│告訴人張佑任經由│借款新臺幣2 │10天1期, │被告要求│ │ │佑│宣傳單登載機車借│萬元,預扣40│每期4000元│告訴人張│ │ │任│款之訊息,撥打上│00元利息,實│,1年利息1│佑任交付│ │ │ │面所載之被告陳俊│拿1萬6000元 │4萬4000元 │證件先將│ │ │ │生所使用之門號09│。 │。年息14萬│車牌號碼│ │ │ │00000000與其聯絡│ │4000元/1萬│800-GUK │ │ │ │,於100年11月24 │ │6000元= │號重型機│ │ │ │日14時許,張佑任│ │900% │車辦理移│ │ │ │前往臺中市北區進│ │ │轉登記,│ │ │ │化路625-6號1樓富│ │ │且與告訴│ │ │ │翔企業社借款。 │ │ │人張佑任│ │ │ │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押│ │ │ │ │ │ │身分證正│ │ │ │ │ │ │本及該車│ │ │ │ │ │ │之行照,│ │ │ │ │ │ │作為借款│ │ │ │ │ │ │擔保。 │ ├─┼─┼────────┼──────┼─────┼────┤ │8 │劉│告訴人劉永吉經由│借款新臺幣1 │10天1期, │被告要求│ │ │永│報紙登載汽、機車│萬2000元,預│每期1200元│告訴人劉│ │ │吉│借款之訊息,撥打│扣1200元利息│,1年利息4│永吉交付│ │ │ │上面所載之被告陳│,實拿1萬800│萬3200元。│證件先將│ │ │ │俊生所使用之門號│元。 │年息4萬320│車牌號碼│ │ │ │0000000000與其聯│ │0元/1萬800│CXG-182 │ │ │ │絡,於101年1月16│ │元=400% │號重型機│ │ │ │日14時許,劉永吉│ │ │車辦理移│ │ │ │前往嘉義市東區學│ │ │轉登記,│ │ │ │府路102號1樓富翔│ │ │且與告訴│ │ │ │機車買賣租賃行借│ │ │人劉永吉│ │ │ │款。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簽│ │ │ │ │ │ │發面額2 │ │ │ │ │ │ │萬元本票│ │ │ │ │ │ │1張,作 │ │ │ │ │ │ │為借款擔│ │ │ │ │ │ │保。 │ ├─┼─┼────────┼──────┼─────┼────┤ │9 │許│被害人許淑美經由│借款新臺幣2 │30天1期, │被告要求│ │ │淑│報紙登載機車借款│萬元,預扣40│每期4000元│被害人許│ │ │美│之訊息,撥打上面│00元利息,實│,1年利息 │淑美交付│ │ │ │所載之被告陳俊生│拿1萬6000元 │4萬8000元 │證件將車│ │ │ │所使用之門號0930│。 │。年息4萬 │牌號碼33│ │ │ │660606與其聯絡,│ │8000元/1萬│0-DSC號 │ │ │ │於100年12月14日 │ │6000元= │重型機車│ │ │ │上午9時許,許淑 │ │300% │辦理移轉│ │ │ │美前往臺中市北區│ │ │登記,且│ │ │ │進化路625-6號1樓│ │ │將上開機│ │ │ │富翔企業社借款。│ │ │車質押予│ │ │ │ │ │ │被告,被│ │ │ │ │ │ │害人許淑│ │ │ │ │ │ │美並簽訂│ │ │ │ │ │ │租賃契約│ │ │ │ │ │ │及買賣機│ │ │ │ │ │ │車合約書│ │ │ │ │ │ │,作為借│ │ │ │ │ │ │款擔保。│ └─┴─┴────────┴──────┴─────┴────┘ 附表二: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 扣押物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 │1 │朱秋香租賃/買賣契約/│3張 │ │ │合約書 │ │ ├──┼──────────┼──────┤ │2 │朱秋香簽立之面額2萬 │1張 │ │ │元之本票 │ │ ├──┼──────────┼──────┤ │3 │重型機車598-DNG之行 │1張 │ │ │照 │ │ ├──┼──────────┼──────┤ │4 │許淑美機車租賃/買賣 │3張 │ │ │契約/合約(含附件) │ │ ├──┼──────────┼──────┤ │5 │富翔企業社名片 │11張 │ ├──┼──────────┼──────┤ │6 │空白機車出租單 │1疊 │ ├──┼──────────┼──────┤ │7 │空白機車租賃契約 │1疊 │ ├──┼──────────┼──────┤ │8 │空白附買回條件汽、機│1疊 │ │ │車買賣合約書 │ │ ├──┼──────────┼──────┤ │9 │曹翔霖機車租賃契約(│3張 │ │ │含切結書) │ │ ├──┼──────────┼──────┤ │10 │蔡東洲機車租賃(含附│2張 │ │ │件) │ │ ├──┼──────────┼──────┤ │11 │陳靖諺機車租賃契約(│3張 │ │ │含附件) │ │ ├──┼──────────┼──────┤ │12 │蔡祐生買賣合約書(含│5張 │ │ │附件) │ │ └──┴──────────┴──────┘ 附表三:(他案)執行處所-嘉義市○區○○路000號旁鐵皮屋 之關於本案扣押物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 │1 │劉永吉之機車租賃契約│2張 │ ├──┼──────────┼──────┤ │2 │劉永吉之機車出租單 │2張 │ ├──┼──────────┼──────┤ │3 │劉永吉之附買回條件汽│1張 │ │ │、機車買賣合約書 │ │ ├──┼──────────┼──────┤ │4 │劉永吉所簽發之面額2 │1張 │ │ │萬元本票 │ │ ├──┼──────────┼──────┤ │5 │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1張 │ │ │型機車行照(含保險證│ │ │ │) │ │ ├──┼──────────┼──────┤ │6 │劉永吉之私章 │1張 │ └──┴──────────┴──────┘